第三節董事長特別行為規范
3.3.1 董事長應積極推動公司內部各項制度的制訂和完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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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董事會建設,確保董事會工作依法正常開展,依法召集、主持董
事會會議并督促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
3.3.2 董事長應嚴格遵守董事會集體決策機制,不得以個人意
見代替董事會決策,不得影響其他董事獨立決策。
3.3.3 董事長不得從事超越其職權范圍的行為。
董事長在其職權范圍(包括授權)內行使權力時,遇到對公司
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應當審慎決策,必要時應當提交
董事會集體決策。
對于授權事項的執行情況,董事長應當及時告知全體董事。
3.3.4 董事長應積極督促董事會決議的執行,發現董事會決議
未得到嚴格執行或情況發生變化導致董事會決議無法執行的,應及
時采取措施。
3.3.5 董事長應當保證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知情權,為其
履行職責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撓其依法行使職
權。
3.3.6 董事長在接到有關公司重大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敦
促董事會秘書向本所報告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3.7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長應至少通過指定媒體向全
體股東發表個人公開致歉聲明: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開譴責的。
情節嚴重的,董事長應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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