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監事會
2.4.1 上市公司監事會應向全體股東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
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
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2.4.2 上市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為監事正
常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協助,任何人不得干預、阻撓。
2.4.3 監事會成員應具備履行職務所必需的知識、技能和素質,
具備合理的專業結構,確保監事會能夠獨立有效地行使對董事、經
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財務的監督和檢查。
2.4.4 監事會會議應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員應當
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會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重要檔案妥善保
存。
2.4.5 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對定期報告
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的
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
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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