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高級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3.6.1 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公司章程,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
3.6.2 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應當符合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的
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謹慎、注意和應有的能力在其職權和授權范圍
內處理公司事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從事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
行為。
3.6.3 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執行董事會相關決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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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變更、拒絕或消極執行董事會決議。如情況發生變化,可能
對決議執行的進度或結果產生嚴重影響的,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3.6.4 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有
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的重大事件及進展變化情況,保障董
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知情權。
3.6.5 董事會秘書應切實履行《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的各項
職責,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
息內部報告制度,明確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及各相關部門(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報告責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關工作。
第七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管理
3.7.1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下列時間內
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其個人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擔任職務、身份證件號碼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
票上市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
任職事項后2 個交易日內;
(三)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 個交易
日內;
(四)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
發生變化后的2 個交易日內;
(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 個交易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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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本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
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
本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同意本所及時公布相關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
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3.7.3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對董事、
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
果。如因確認錯誤或反饋更正信息不及時等造成任何法律糾紛,均
由上市公司自行解決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托上市公司申
報個人信息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
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上市已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
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
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
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上市未滿一年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動鎖定。
3.7.5 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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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為基數,按25%計算其本年度可轉讓股份
法定額度;同時,對該人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內的無
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進行解鎖。
當計算可解鎖額度出現小數時,按四舍五入取整數位;當某賬
戶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額不足1000 股時,其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
即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數。
因上市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減資縮股等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
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變化的,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做相應變
更。
3.7.6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應當
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合并為一個賬戶,在合并賬戶前,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規定對每個賬戶分別做鎖定、解鎖
等相關處理。
3.7.7 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
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據中國證監會、本所的要求對登記在其名下
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
限售條件股份的,當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
理人員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
售。解除限售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
人員名下可轉讓股份剩余額度內的股份進行解鎖,其余股份自動鎖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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