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4 前條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出售的數量;
(二)擬出售的時間;
(三)擬出售價格區間(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計劃;
(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認為應說明的其他事項。
4.15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
確規定涉及增持或減持上市公司股份、擬對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
重組等影響上市公司股價的重大信息的范圍、內部保密、報告和披
露等事項。
4.16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
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對上市公司進行或擬進行重大資產或債務重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況已發生或擬發生較大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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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
拍賣、托管、設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四)自身經營狀況惡化,進入破產、清算等狀態的;
(五)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
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現重大變化或進展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
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配合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4.17 上市公司收購、相關股份權益變動、重大資產重組或債
務重組等有關信息依法披露前,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應及時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有關收購、
相關股份權益變動、重大資產重組或債務重組等事項的籌劃情況和
既有事實:
(一)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已出現異常波動;
(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預計該事件難以保密;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4.18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公開重大信
息應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對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應當第一時
間通知上市公司并通過上市公司對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
旦出現泄漏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報告本所并督促上市公司立即
公告。緊急情況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可直接向本所申請公司
股票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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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公共傳媒上出現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有關的、對上
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報道或傳
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應主動配合上市公司調查、了解情況,
并及時就有關報道或傳聞所涉及事項的真實情況告知上市公司。
4.20 本所、上市公司向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調查、詢
問有關情況和信息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積極配合并及時、
如實回復,提供相關資料,確認或澄清有關事實,并保證相關信息
和資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
4.21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其信息披露工
作,與上市公司及時溝通和聯絡,保證上市公司隨時與其取得聯系。
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向本所報備指定人員的有關信
息,并及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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