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能源應急
第六十九條 [應急范圍與階段]
國家建立能源應急制度,應對能源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價格劇烈波動以及其他能源應急事件,維護基本能源供應和消費秩序,保障經(jīng)濟平穩(wěn)運行。
第七十條 [應急預案]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國家能源應急總體預案和主要能源品種的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國家能源應急預案編制本行政區(qū)的能源應急預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能源企業(yè)和重點用能單位應當編制相應的能源應急預案。
能源應急能力建設,應當納入能源應急預案。
第七十一條 [應急事件分級]
能源應急事件實行分級管理,按照實際或者合理預計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持續(xù)時間,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和相應預警級別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七十二條 [應急事件認定]
特別重大級別的能源應急事件以及相應的預警由國務院認定。重大級別的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報國務院批準。較大級別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認定,并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一般級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定,并報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批準。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應急處置原則]
能源應急事件的處置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分類實施、協(xié)同配合的原則。能源應急事件認定批準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能源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十四條 [應急措施授權條件和約束]
在能源應急期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維護能源供給秩序和保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必要、合理、適度的原則,采取能源生產(chǎn)、運輸、供應緊急調(diào)度,儲備動用,價格干預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應急措施。
實施能源應急措施應當向社會公告。在應急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能源應急措施應當及時中止或者取消,并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五條 [應急保障重點]
各級人民政府在采取能源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確定基本能源供應順序,維持重要國家機關、國防設施、應急指揮機構、交通通信樞紐、醫(yī)療急救等要害部門運轉(zhuǎn),保障必要的居民生活和生產(chǎn)用能。
第七十六條 [應急相關主體責任和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執(zhí)行能源應急預案和政府能源應急指令,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七十七條 [應急善后]
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退還因能源應急依法征收征用的物資、設備和設施,并對損耗、消耗部分給予補償;對承擔能源應急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或者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處置能源應急事件所發(fā)生的相關合理費用由本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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