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能源節約
第五十四條 [節約優先戰略的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能源節約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先目標,制定并實施節能政策措施,培育節能市場,推動全社會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和用能單位應當建立節能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施節能獎懲制度。
第五十五條 [優化產業結構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經濟結構優化和產業升級,優先發展低能耗的高附加值產業,促進經濟社會的節約發展。
第五十六條 [優化消費結構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行節約能源的生產、生活和消費方式,改善能源消費結構,提高終端能源效率。
用能單位和個人應當節儉、適度、科學用能,優先使用高效能源和節能產品。
第五十七條 [技術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能源節約的技術支持體系,加強能源節約和循環利用技術的攻關和產業化。
用能單位應當推進節能技術進步,采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加強資源綜合利用,提高能源節約利用水平。
第五十八條 [管理節能]
國家建立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約能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建立科學的節能指標體系、監測體系和評價考核體系。
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加強節能管理,建立節能組織機構和設置節能專業崗位,明確節能目標和各級機構的節能責任。
第五十九條 [重點領域節能]
各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的節能管理和監督,依法進行能源 審計和監督檢查,積極推進工業、建筑、交通和商業貿易領域的節能。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應當發揮節能示范引導作用。
第六十條 [政府節能保障措施]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節能管理制度,制定節能標準,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合理用能及監督檢查制度、節能產品認證及推廣制度、高耗能產品生產準入和退出制度。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促進能源節約和有效利用。
第六十一條 [節能市場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市場機制,培育節能咨詢和服務體系,推行能源效率標識、合同能源管理、自愿節能協議和能源需求側管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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