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能源科技
第一百零一條 [能源科技發展方針]
國家積極推進能源科技自主創新,依靠科技進步保障國家能源戰略的實施。
能源科技發展應當有利于提高能源效率、節約能源、優化能源結構、增強能源供應和安全輸送能力、保護環境。
國家采取措施提高能源企業綜合技術實力,鼓勵能源企業推進能源科技自主創新。
第一百零二條 [能源科技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激勵企業能源科技投入的財稅、價格和金融政策。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應當逐步增加能源科技資金投入。國家財政投入主要用于能源領域的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以及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等的研究、開發和示范。
第一百零三條 [能源科技發展機制]
國家積極構建政府主導,能源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協同合作的能源科技創新體系。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建立和完善國家級能源實驗室、國家能源工程中心和企業技術中心,依托重大能源工程和能源科研項目,集中開展能源領域的重大科技攻關活動。
第一百零四條 [能源科技重點領域]
國家鼓勵和支持能源資源勘探開發技術、能源加工轉換和輸送技術、能源清潔和綜合利用技術、節能減排技術及能源安全生產技術等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
第一百零五條 [能源科技成果推廣應用]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能源科技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示范和推廣應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創新產品和工藝技術的標準制定。
第一百零六條 [能源科技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能源領域取得原始創新、集成創新以及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突出成果的單位和科技人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一百零七條 [能源教育與人才培養]
國家將能源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鼓勵科研機構、教育機構與企業合作培養能源科技人才,支持培養農村實用型能源科技人才。
第一百零八條 [能源科普]
各級人民政府及能源、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能源科學普及活動,支持社會中介組織和有關單位、個人從事能源科技咨詢與服務,提高全民能源科技知識和科學用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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