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四十四條 [能源供應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促進能源基礎設施和運輸體系建設,建立多元供應渠道,加強能源供應的組織協調,保障能源持續、穩定、安全、有序供應。
第四十五條 [能源供應市場主體]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從事能源供應業務,促進能源供應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提高能源供應服務質量和效率。
第四十六條 [能源供應業務準入]
關系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能源批發、零售、進出口等供應業務實行準入制度。
能源供應業務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七條 [跨區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規劃和組織建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電力、石油和天然氣輸送管網等能源骨干基礎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預留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并納入土地利用規劃。
第四十八條 [能源輸送管網設施開放]
能源輸送管網設施應當向合格的能源用戶和交易主體開放,經營能源輸送管網設施的企業應當依法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接入和輸送服務。
接入能源輸送管網的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十九條 [能源基礎設施保護]
國家保護能源基礎設施,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禁止任何盜竊、搶劫、破壞和非法占用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護所轄區域內能源基礎設施的安全。
第五十條 [能源普遍服務]
從事民用燃氣、熱力和電力等供應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履行普遍服務義務,保障公民獲得無歧視、價格合理的基本能源供應服務,接受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及社會公眾監督。
國家建立能源普遍服務補償機制,對因承擔普遍服務義務造成虧損的企業給予合理補償或者政策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一條 [停業歇業審批]
承擔能源普遍服務義務的能源企業停業、歇業或者無法履行義務的,應當報原業務準入審批機構審批或者備案,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能源用戶義務]
能源用戶應當安全、節約和有效使用能源。
能源用戶應當依法配合能源供應企業的供應服務,遵守相關技術管理規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支付相應的費用,維護正常的能源供應秩序。
第五十三條 [能源自然壟斷環節監管]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具有自然壟斷特征的電力、石油、燃氣等能源輸送管網的公平開放、普遍服務、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實行專業性監管。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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