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行為,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可持續的能源供應及服務體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動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能源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從事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能源是指能夠直接取得或者通過加工、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氣、煤層氣、水能、核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一次能源和電力、熱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條 [節約優先]
能源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與開發并舉、節約優先的基本方針。
全社會應當厲行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
第四條 [保障能源安全]
國家堅持能源立足國內、多元發展,增強能源供應能力,保障能源安全。
第五條 [能源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國家積極優化能源結構,鼓勵發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開發利用,推進能源替代,促進能源清潔利用,有效應對氣候變化,促進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六條 [市場配置資源]
國家積極培育和規范能源市場,發揮市場在能源領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鼓勵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
第七條 [普遍服務]
國家建立和完善能源普遍服務機制,保障公民獲得基本的能源供應與服務。
第八條 [能源科技創新]
國家堅持依靠科技進步促進能源發展,加強能源科技研究開發與應用,支持能源科技自主創新。
第九條 [能源國際合作]
國家堅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贏、協同保障的方針,積極推進能源國際合作。
第十條 [能源統一管理]
國家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責權一致的原則加強和規范能源管理。
第十一條 [法律效力]
本法是能源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能源領域單行法律起指導和協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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