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水利綜合治理
21.2.1 項目基本情況 為遏制血吸蟲病疫情發展趨勢,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水利血防工程建設。水利血防工程主要是結合江河綜合治理、節水灌溉、人畜飲水和小流域綜合治理等水利工程,改變釘螺生存環境,防止釘螺孳生擴散,從而達到減少人群感染血吸蟲病機率的目的。
為科學開展水利血防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血防工作的總體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了水利部組織編制的《全國血吸血病綜合治理水利專項規劃報告(2004~2008年)》(以下簡稱《血防規劃》),規劃從2004至2008年對云南、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7省的164個縣以及江西省余江縣和湖北省天門市進行水利血防重點治理,工程類型主要包括河流治理、人畜飲水、節水灌溉、小流域治理四類,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渠道、河坡硬化、抬洲降灘、修建沉螺池等,規劃總投資68.72億元。規劃實施完成后,預期達到直接消滅釘螺面積約4.0億平方米,控制影響釘螺面積約27.0億平方米。
截止2006年底,已累計安排投資32.8億元(中央13.48億元、地方19.33億元),接近50%。部分重點項目的建設進展順利,工程正在逐步建成并發揮效益。
21.2.2 投資規模和重點 2007年初步安排國債投資1億元,重點用于安排實施《血防規劃》內血吸蟲病情、螺情比較嚴重的地區,且前期工作完備、滅螺效果好、投資見效快的項目,確保今年內解決剩余的疫區人畜飲水安全問題。
21.2.3 申報要求和程序 按照國家現行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水利血防工程項目特點,水利血防項目前期工作和申報程序具體要求如下:
(1)水利血防項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和初步設計兩個階段。
河道治理類血防工程項目,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工程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技術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人畜飲水類血防工程項目,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按照水利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前期工作要求完善前期工作,要做好血吸蟲病疫區人畜飲水類項目與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銜接工作。灌區配套改造類血防工程項目,已列入全國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規劃項目的建設內容,按現行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前期工作要求完善前期工作;未列入全國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規劃的項目和不屬于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的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由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組織技術審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衛生主管部門進行批復。小流域治理類血防工程項目,原則上以小流域或地市為單元,編制項目年度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現行基本建設程序的有關要求,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衛生主管部門進行批復;初步設計報告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對于“可結合項目”,在上報項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同時,將所包含的血防工程項目投資建議計劃和建設內容一并上報;對于“不可結合項目”,單獨申報年度投資建議計劃。
(2)申報的項目必須在規劃之內,規劃以外項目原則上不予考慮。項目須按照建設程序要求做好前期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報告的批復文件,省級和地方有關部門對建設資金的承諾文件等。中央水利血防項目由流域機構上報水利部,地方水利血防項目由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征求省衛生主管部門意見后,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與水利部,同時抄送流域機構。流域機構依據《血防規劃》對各省上報的水利血防項目進行審核,提出意見上報水利部。水利部對流域機構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后,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投資計劃安排建議。
21.2.4 項目后期管理 水利血防項目屬水利工程,其驗收、建后管護和運行等相關后期管理工作應按《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中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項目建成后,要根據國家和部頒驗收規程,組織驗收。項目竣工驗收應邀請工程所在地衛生主管部門參與,并對工程的血防功能進行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確管理主體和責任人,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良性循環的管理機制,保證工程效益的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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