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試點工程
24.1 項目基本情況
進入新世紀以來,為探索扶貧開發的新舉措,針對生活在缺乏基本生存條件、“一方水土養不活一方人”地區的貧困人口,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國債投資在西部地區部分省份組織實施了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試點工程。“十五”以來,累計安排國債資金67億元,搬遷貧困人口144萬人。這項試點工程基本做到了第一年實施工程建設,第二年組織群眾搬遷,第三年搬遷群眾穩定下來,隨后收入逐年增加,逐步走上脫貧致富和可持續發展之路。為指導各地做好試點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于2001年印發了《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實施意見》,提出了“政府引導,群眾自愿,政策協調,講求實效”的指導方針。經過幾年的試點工作,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初步取得了明顯的成效,較好地解決了剩余貧困人口中“最難啃的硬骨頭”的脫貧和發展問題,有效地推進了全國的減貧進程。同時,促進了生態環境地恢復和保護,為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及再造一個山川秀美的西部地區,作出了重要貢獻。
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成效:一是有效地解決了搬遷群眾的脫貧與發展問題。從已搬遷群眾的情況看,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后,通過調整產業結構、提高農產品產量,及拓寬增收渠道,多數做到了搬遷后第二年脫貧,部分已開始致富。二是促進了生態環境的恢復和保護。通過與退耕還林、退牧還草、天然林保護等生態工程相結合,有效地恢復和保護了當地的生態環境。三是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2001年以來,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建設群眾住房建設1800多萬平方米,開發和調整耕地3300多萬畝,修建道路1.2萬公里,并進行配套的農田、水利、人畜飲水,及教育、衛生、文化等設施建設,不僅滿足了搬遷群眾的需要,也使安置點原有群眾受益,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得到了改善。四是提高了扶貧資金投入的扶貧效益。不具備生存條件的地區,多為嚴重缺水、山高路陡或水土流失嚴重地區,水、田、路等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很難改善。即使能夠改善的部分地區,投資成本也相當大。據測算,就地扶貧的投資,約為易地扶貧的2-3倍,且效益很不明顯,工程的實施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易地扶貧搬遷雖然一次性投入較大,但總體上降低了扶貧成本。五是有效解決了貧困的代際傳遞。據初步了解,生活在自然條件惡劣地區、需要易地搬遷的貧困群眾,其子女入學情況很差,小學畢業率約為60%,初中畢業率僅為30%左右。實施試點工程后,搬遷群眾子女的九年義務教育基本得到了保證,同時教學條件得到了改善,教學點得到合理調整,師資力量得以加強。易地扶貧搬遷工程除幫助貧困群眾脫貧外,更為重要的是為他們下一代的發展打下了較好的基礎。六是整合了政府支農投資。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靠國家專項試點資金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涉及經濟、社會、生態等諸類問題,特別是群眾發展的長遠性問題,需要各類相關資金共同支持。為落實中央關于整合政府支農投資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在實施試點工程中,依托試點工程,積極整合有關投資,共同致力于安置區的項目建設。在幫助搬遷群眾脫貧致富的同時,通過整合投資發揮資金整體效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24.2 投資規模和重點
2007年,國家初步安排國債投資12億元,用于開展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試點工程。根據國務院要求,在西部地區開展易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試點工程。并繼續堅持六項實施原則:一是堅持扶貧與生態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二是堅持群眾自愿的原則;三是堅持統籌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則;四是堅持先開發,后搬遷的原則;五是堅持因地制宜、講求實效的原則;六是堅持量力而行、循序漸進的原則。試點工程的實施范圍主要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搬遷對象為生活在生態環境惡劣、缺乏基本生存條件地區的農村貧困人口,并兼顧生態工程建設中需要搬遷農牧民。國家投資人均補助標準不超過5000元。
24.3 申報要求和程序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在地方研究制定專項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建設目標和任務,按照規劃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實施,并進一步向西部最貧困的地區傾斜,幫助最貧困的群眾盡快解決溫飽。要統籌研究解決群眾后續長遠發展問題。為確保搬遷群眾達到“搬得出、穩得住、能致富”的目標,要求各地在審查搬遷方案時,重點考察搬遷點的是否落實了安置資源、搬遷群眾后續發展和戶籍、子女入學等配套政策等問題。由縣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和扶貧開發及易地扶貧搬遷(專項)規劃,按照輕重緩急的程度,提出年度安排建議計劃,經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平衡。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和建設重點,研究提出省級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建設建議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全國年度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的資金規模,統籌考慮各地扶貧開發工作目標和任務,扶貧工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經綜合平衡,編制下達國家易地扶貧搬遷試點工程年度計劃,并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計劃主要包括資金、建設任務和搬遷人口等。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分解下達項目計劃,縣級發展改革52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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