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5.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發布未公開重大信息時,
必須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以使所有投資者均可以同時獲悉同樣
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新聞媒體等特定對
象單獨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對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從事證券分析、咨詢及其他證券服務業的機構、個人及
其關聯人;
(二)從事證券投資的機構、個人及其關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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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及其關聯人;
(四)上市公司或本所認定的其他機構或個人。
5.2 上市公司與特定對象進行直接溝通前,應要求特定對象簽
署承諾書,承諾書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承諾不故意打探上市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未經上市公
司許可,不與上市公司指定人員以外的人員進行溝通或問詢;
(二)承諾不泄漏無意中獲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獲
取的未公開重大信息買賣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公司證券;
(三)承諾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預
測和股價預測的,注明資料來源,不使用主觀臆斷、缺乏事實根據
的資料;
(四)承諾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新聞稿等文件在對外發布或使
用前知會上市公司;
(五)明確違反承諾的責任。
5.3 上市公司應認真核查特定對象知會的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新聞稿等文件。發現其中存在錯誤、誤導性記載的,應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應及時發出澄清公告進行說明。
發現其中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公司應立即報告本所并公
告。
5.4 上市公司向機構投資者、分析師或新聞媒體等特定對象提
供已披露信息相關資料的,如其他投資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時,上
市公司應平等予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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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召開新聞發布會、投資者懇談會、
網上說明會等方式擴大信息的傳播范圍,以使更多投資者及時知悉
了解公司已公開的重大信息。
5.6 上市公司實施再融資計劃過程中(包括非公開發行),向
特定個人或機構進行詢價、推介等活動時應特別注意信息披露的公
平性,不得通過向其提供未公開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認購公司證券。
5.7 上市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如果出現向股東通報的事件屬于未公開重大信息情形的,應當將該
通報事件與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同時披露。
5.8 上市公司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創業板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的規定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可能影響股東和其他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信息
應積極進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不得進行選擇性
信息披露。
5.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接受特定對象采訪
和調研前,應知會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妥善安排采訪或調研
過程并全程參加。接受采訪或調研人員應就調研過程和會談內容形
成書面記錄,與采訪或調研人員共同親筆簽字確認。董事會秘書應
同時簽字確認。
5.10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在相關人員接受特定對象采訪和
調研后五個工作日內,將由前款人員共同親筆簽字確認的書面記錄
報送本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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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本所鼓勵上市公司將與特定對象的溝通或接受特定對象
調研、采訪的相關情況置于公司網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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