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重大投資的內部控制
7.5.1 上市公司重大投資的內部控制應遵循合法、審慎、安全、
有效的原則,控制投資風險、注重投資效益。
7.5.2 上市公司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對
重大投資的審批權限,制定相應的審議程序。
7.5.3 上市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項目的
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
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項目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
公司董事會報告。
7.5.4 本所不鼓勵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進行證券投資、委托理
財或進行以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為基礎的期貨、期權、權證等
衍生產品投資。公司經過慎重考慮后,仍決定開展前述投資的,應
制定嚴格的決策程序、報告制度和監控措施,并根據公司的風險承
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財或衍生產品投資規模。
公司進行證券投資、委托理財或衍生產品投資事項應由公司董
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不得將委托理財審批權授予公司董事個
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
7.5.5 上市公司進行委托理財的,應選擇資信狀況、財務狀況
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及盈利能力強的合格專業理財機構作為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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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并與受托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理財的金額、期限、投資
品種、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等。
公司董事會應指派專人跟蹤委托理財資金的進展及安全狀況,
出現異常情況時應要求其及時報告,以便董事會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資金,避免或減少公司損失。
7.5.6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定期了解重大投資項目的執行進展和
投資效益情況,如出現未按計劃投資、未能實現項目預期收益、投
資發生損失等情況,公司董事會應查明原因,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節信息披露的內部控制
7.6.1 上市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內部報告
制度,明確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傳遞、審
核、披露流程,指定董事會秘書為公司對外發布信息的主要聯系人,
并明確各相關部門(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報告責任人。
7.6.2 上市公司應明確規定,當出現、發生或即將發生可能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情形或事件時,
負有報告義務的責任人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公司董事會和董事會
秘書進行報告;當董事會秘書需了解重大事項的情況和進展時,相
關部門(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及
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回復,并根據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7.6.3 上市公司應建立重大信息的內部保密制度,明確對未公
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以及
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經泄漏時,公司應采取的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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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 上市公司應規范與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的信
息溝通與交流制度或活動,確保公司在對外接待、業績說明會、網
上路演等投資者關系活動時不進行選擇性披露,公平對待所有投資
者。
7.6.5 上市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預測性質的信息時,應以
明確的警示性文字,具體列明相關的風險因素,提示投資者可能出
現的不確定性和風險。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過程中,當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實、不準確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預測難以實現的,上市
公司應對已披露的信息及時進行更新。對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結的事
項,上市公司有持續和完整披露義務,直至該事項完全結束。
7.6.6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對上報的內部重大信息進行分析
和判斷。如按規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向
董事會報告,提請董事會履行相應程序并對外披露。
7.6.7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
的,公司應指定專人跟蹤承諾事項的落實情況,關注承諾事項履行
條件的變化,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事件動態,按規定對外披露相
關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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