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近日召開的中國銀行業新資本協議實施高層指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明確,2008年和2009年是新資本協議實施的制度準備期、政策測試期。2010年起,監管部門開始接受商業銀行的實施申請。
銀監會要求,各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要充分理解新資本協議三大支柱科學體系,確保三大支柱(最低資本要求、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的平衡實施。實施準備工作中,商業銀行應牢牢把握這些要點,把監管指引的落實與內部深化改革結合起來,提升核心競爭力。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要做好不同層次人員尤其是董事會成員和高管層的培訓工作。
本次會議聽取了銀監會新資本協議研究和規劃項目組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總體制度框架”的匯報,審議了新資本協議項目組起草的《商業銀行銀行賬戶風險暴露分類指引》等5個新資本協議實施相關監管指引。
會議認為,提交本次會議審議的5個指引較好地結合了新資本協議合規要求和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的目標,在堅持原則性監管的同時兼顧了監管指引的可操作性,并在立足中國銀行業實踐的同時保持了監管制度的前瞻性。本報記者 張朝暉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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