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日前在新資本協議高層聯席會議上指出,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不是目的,而是過程,要在實質上實施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自1975年至今所制定發布的一系列原則、協議、標準和建議的統稱,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在2004年修訂了這份協議,所以被稱為“新資本協議”。該協議旨在完善與補充單個國家對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不足,減輕銀行倒閉的風險與代價。
劉明康指出,相對于1988年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有很大進步,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計提資本,還將資本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展到信貸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他重要風險。但是,新資本協議作為“清償力”監管標準也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我國銀行業要從實質上實施新資本協議,而不是在形式上套用新資本協議。
他說,商業銀行應夯實數據基礎,推進內部評級體系的應用,關注經濟周期效應,重視流動性風險等。今年是新資本協議實施準備的關鍵之年。應基本建立起一整套監管規章;組織開展定量影響測算,全面把握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國內銀行資本充足水平和銀行體系競爭公平性的影響;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推動商業銀行全面落實實施規劃,確保取得重大進展。大型銀行是實施新資本協議的主體,要進一步加強領導,行長要親自上一線,切實加大資源投入,穩步推進實施規劃的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