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銀監會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六個監管文件進行第二輪征求意見,新的文件要求銀行對商業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產證券化風險予以計提。
銀監會此次征求意見的六個監管文件分別涉及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風險暴露分類、風險緩解處理、專業貸款風險計提、操作風險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資本計提指引,分門別類明確了商業銀行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注意事項,要求銀行對商業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的予以計提。
根據《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計提指引》,商業銀行作為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信用增級機構、投資機構或者貸款服務機構等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只要產生了證券化風險暴露,就應當計提相應的資本。該指引規定,銀監會認可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信用評級作為確定風險權重依據的,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應遵循對應關系。
《商業銀行專業貸款資本計提指引》指出,商業銀行劃分專業貸款必須遵循的關鍵標準是,償還貸款的主要來源為貸款形成的資產未來所產生的收入。預測貸款形成的資產未來的現金流,而不是債務人現有資產的現金流,是銀行貸款決策的主要依據。
根據本輪征求意見稿,我國大型商業銀行應從2010年底,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中小商業銀行可以自愿實施。商業銀行應按照內部評級法計提信用風險資本要求,銀監會鼓勵商業銀行實施高級內部評級法。修改建議將于2008年5月16日前收集完畢。
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此指出,新資本協議作為“清償力”監管標準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我國銀行業應在本質上實施新資本協議,在準備過程中要重視流動性風險和其他新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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