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銀監會公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意見明確了實施《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下稱“新資本協議”)的時間表,要求新資本協議銀行從2010年底起開始實施新資本協議,如果屆時不能達到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新資本協議,但不得遲于2013年底。
意見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為新資本協議銀行。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愿申請實施新資本協議;若不選擇實施新資本協議,將繼續執行現行資本監管規定。
意見規定,銀監會將于2008年底前,陸續發布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的監管法規,修訂現行資本監管規定,在業內征求意見。2009年將開始進行定量影響測算,評估新資本協議實施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影響。銀監會自2010年初開始接受新資本協議銀行的申請。商業銀行至少提前半年向銀監會提出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正式申請,經銀監會批準后方可實施新資本協議。
據了解,新資本協議建立了有效資本監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信息披露”。新資本協議代表了風險管理的發展方向,提高了資本監管的風險敏感度和靈活性,有助于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和推動業務創新。
意見要求,實施新資本協議要按照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分步達標的原則進行。
據了解,目前,工行、中行、招行等都對新資本協議進行了有效的調研工作。新資本協議銀行應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規劃制定工作,并報銀監會備案。
據了解,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規劃會議”上指出,實施新資本協議將有助于商業銀行管理科學化和精細化,有助于配合國內大型銀行國際化經營戰略的實施。另外,實施新資本協議將促使我國銀行業和監管當局進一步加強交流與互動。劉明康表示,銀監會將以開放的態度,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與業界開展對話和磋商,共謀對策,確保在實質上實施新資本協議而非在形式上套用新資本協議。(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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