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2007年度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審計署對原交通部(現已整合為交通運輸部)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并抽審了6個所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原交通部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部本級和46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原交通部2007年預算收支基本符合國家有關預算和財經法規的規定,會計處理基本符合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能夠認真整改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并注重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未將所屬某單位資金6.67億元納入預算管理。
2001年,原交通部未經財政部同意,自行批準所屬某事業單位執行《運輸(交通)企業會計制度》。截至2007年12月底,該單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形成的各類自有資金共計6.67億元未納入預算管理。其中:從境外取得投資收益掛賬2.60億元,計提資產折舊掛賬2.47億元,計提以前年度職工獎勵、職工福利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基金掛賬1.60億元。
(二)動用車購稅專項資金8400萬元違規為所屬單位建設辦公樓。
2005至2007年,原交通部未經發展改革委批準,在其所屬公路科學研究所已有辦公樓情況下,動用車購稅專項資金8400萬元為其建設辦公樓。2005年,公路科學研究所將計劃投資規模為9996萬元(其中車購稅專項資金8400萬元)的辦公樓項目,分拆為科研管理綜合業務用房和公路智能運輸系統工程研究中心綜合業務用房兩個項目立項,每個項目投資額均為4998萬元,經原交通部批準后于2006年開工建設,截至審計時已封頂。
(三)未及時上繳水運客貨運附加費560.48萬元。
截至2007年12月底,原交通部未及時向財政部上繳水運客貨運附加費560.48萬元。
(四)上海海事局所屬單位賬外存放資金814.68萬元。
2005至2007年,上海海事局所屬公司未將所獲外輪油污案賠償款814.68萬元在本單位會計賬簿反映,長期存放賬外。
(五)所屬救助打撈局挪用專項資金749.7萬元。
2007年4月,救助打撈局未經批準,將有專門用途的專項資金749.7萬元,撥付給所屬中國海洋工程公司,其中549.7萬元用于補充該公司注冊資本金。
(六)部分所屬單位未經批準對外出租辦公用房。
2000至2007年,所屬科學研究院、機關服務中心和規劃研究院未經批準,將部分閑置辦公用房對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共計2366.07萬元,其中:科學研究院出租房屋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取得收入1571.29萬元;機關服務中心取得收入533.28萬元;規劃研究院出租房屋建筑面積3724平方米,取得收入261.50萬元。
(七)部分所屬單位少計收入1239.85萬元。
2007年,所屬環境保護中心將以前年度收入385.39萬元長期掛賬;機關服務中心將以前年度收取的物業費、咨詢費等收入854.46萬元長期掛賬。以上兩項共少計收入1239.85萬元。
(八)部分所屬單位違規購買和使用購物卡75.13萬元。
2007年,所屬中國船級社、中國交通通信中心等單位,購買“資和信商通卡”金額75.13萬元,用于發放職工福利和單位送禮等,并以咨詢費、服務費、活動費等名義列支。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或轉送有關單位。對原交通部所屬某單位資金未納入預算管理問題,要求商財政部進一步明確該單位的會計制度,并將所有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動用車購稅專項資金違規為所屬單位建設辦公樓的問題,要求向發展改革委補辦報批手續;對未及時上繳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的問題,要求上繳中央財政;對上海海事局所屬公司賬外存放資金問題,要求責成該公司盡快收回,納入預算管理;對所屬救助打撈局挪用專項資金問題,要求將專項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對部分所屬單位未經批準對外出租辦公用房問題,要求對所屬單位出租辦公用房情況進行審核,并報財政部批準;對部分所屬單位少計收入問題,要求相關單位調整賬目;對部分所屬單位違規購買和使用購物卡的問題,已轉送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處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交通運輸部應加強預算管理,保證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加強對交通專項資金的管理力度,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加強對所屬單位的監管,進一步規范財政財務收支行為。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原交通部在審計前開展了自查,并糾正了自查發現的問題。對這次審計發現的問題,交通運輸部高度重視,召開相關單位負責人會議,要求各單位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積極進行整改,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建立長效機制,杜絕此類問題再發生。對原交通部所屬某單位資金未納入預算管理問題,正在辦理報請財政部批復所需的文件;對動用車購稅專項資金違規為所屬單位建設辦公樓的問題,正在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上報審批手續;對未及時上繳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的問題,已于2008年6月6日上繳中央財政;對上海海事局所屬公司賬外存放資金的問題,已于2008年3月10日收回并納入預算管理;對救助打撈局挪用專項資金的問題,已于2008年6月20日收回;對部分所屬單位未經批準對外出租辦公用房問題,正在清理出租辦公用房情況,并補報相關審批手續;對部分所屬單位少計收入的問題,已于2008年3月和6月轉入收入并補交了稅金。
此外,對審計發現的其他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審計署另行出具了審計建議函,交通運輸部已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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