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年度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8年1月至3月,審計署對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下簡稱原環保總局,現為環境保護部)2007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并抽審了6個所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原環保總局為中央財政一級預算單位,部門預算由總局本級和34個二級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
審計結果表明,原環保總局2007年能夠按照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本級及所屬單位編制預算,積極組織預算執行,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管理和財務核算水平逐步提高,會計處理基本符合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認真整改以前年度審計發現的問題。但審計也發現了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虛報冒領項目預算資金300萬元。
2005和2006年,原環保總局在核與輻射安全技術審評項目中虛報冒領并撥付給自行批準設立的原環保總局輻射監測技術中心監測工作經費300萬元。
(二)項目預算2178萬元未細化至具體單位。
2007年,原環保總局以總局本級名義申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項目預算2178萬元,未細化到項目承擔單位原環保總局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而是以撥代支一次性撥付至該中心。
(三)代編代報非預算單位項目預算100萬元。
2007年,原環保總局以總局本級名義代編代報全國人大環資委中華環保世紀行項目預算100萬元,并以撥代支一次性撥付至全國人大辦公廳。
(四)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34.93萬元發放臨時聘用人員工資。
2007年4月起,原環保總局在機關各司局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助理秘書制度。總局機關10個司局先后聘用11名助理秘書。原環保總局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撥付助理秘書費用34.93萬元。截至2007年末,實際支出17.01萬元,結余17.92萬元。
(五)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150萬元房租收入被轉移至所屬公司。
2007年,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以所屬北京國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名義,將產權屬于該中心的某綜合樓部分樓層租給原環保總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做為辦公用房,并由該公司收取房租及相關費用150萬元。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虛報冒領項目預算資金的問題,要求收回上繳中央財政;對項目預算未細化至具體單位和代編代報非預算單位項目預算的問題,要求糾正或商財政部及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加以解決;對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發放臨時聘用人員工資的問題,要求將結余資金收回作為部門預算結余,今后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的支出使用資金;對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房租收入被轉移至所屬公司的問題,要求收回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
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建議:環境保護部應進一步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嚴格的內部約束機制,健全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報銷審批制度等;加大對所屬單位的監管力度,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預算執行的檢查監督,對有關單位及時進行清查整頓,并進一步加強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財經法紀、預算與財務管理知識的培訓,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理財意識。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原環保總局在審計前開展了較為深入的自查。對這次審計發現的問題,環境保護部高度重視,在審計過程中,即對部分問題進行了整改。現場審計結束后,及時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了整改分工表,要求各單位認真整改審計發現問題,深入開展自查自糾活動,并從機制體制上規范管理,推動環保事業向“科學化、精細化”方向發展。對虛報冒領項目預算資金的問題,已將相關資金上繳中央財政;對項目預算未細化至具體單位和代編代報非預算單位項目預算的問題,已商財政部、全國人大等有關部門予以解決;對挪用公用經費及項目經費發放臨時聘用人員工資的問題,已將結余資金收回作為部門預算結余,并已取消機關助理秘書制度;對原環保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房租收入被轉移至所屬公司的問題,已從該公司收回相關收入。
此外,對審計發現的其他管理不規范等問題,審計署另行出具了審計建議函,環境保護部已進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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