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監督檢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人大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本法實施中的問題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工作報告,提出質詢案,組織執法檢查和對特定問題進行調查。
第一百一十七條 [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法和相關能源法律,對下級人民政府以及同級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能源規劃和能源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
上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能源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本法和相關能源法律的行為。
各級能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工作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一百一十八條 [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能源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對重要行政事項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做出回復。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法和相關能源法律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有關部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九條 [獲取文件、資料]
能源主管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有權要求能源企業、用能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
對于前款規定文件、資料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能源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一百二十條 [現場檢查]
能源主管部門為履行法定職責,可以進入能源企業和用能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予以封存。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符合法定程序。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強制措施]
能源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能源企業、用能單位違法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技術或者設備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發現能源企業、用能單位有轉移、隱匿資金或者銷毀財物嫌疑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凍結。
第一百二十二條 [高耗能企業信息強制公開]
能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能源政策和技術經濟標準,公布重點高耗能企業名單,要求其報告用能情況并向社會公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重點能源企業的監管]
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能源領域從事能源開發利用活動的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公共責任,不得濫用壟斷或者支配地位損害國家和公共利益。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對前款涉及企業的經營活動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