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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建設現代學校制度
(四十七)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適應現代教育和時代發展要求,建設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適應國家管理體制改革要求,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明確政府管理的權限和職責,明確各級各類學校辦學的權利和責任。探索不同類型學校的管理體制和辦學模式。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原則,探索建立符合學校特點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傾向,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四十八)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政府及其部門要轉變職能,增強服務意識,改進管理方式,減少和規范對學校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保障學校充分行使辦學自主權和承擔相應責任。落實高等學校依法自主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自主制定學校規劃并組織實施,自主設置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機構,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財產和經費。擴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職業學校在辦學模式、育人方式、資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辦學、社區服務等方面的自主權。擴大社會參與。開展高等學校建立理事會或董事會試驗探索,健全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長效機制。推進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
(四十九)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建立健全章程,完善治理結構。堅持和完善公辦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健全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依法落實黨委、校長職權。完善大學校長選拔任用辦法。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學術研究和學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建設,發揮群眾團體的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治理結構。
(五十)完善依托行業辦學職業院校制度。完善行業職教集團董事會制度。中等職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公辦高等職業院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校長負責制。發揮行業、企業參與職業院校管理的作用,完善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合作的機制。
(五十一)完善中小學學校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學校長負責制。完善校長任職條件和任用辦法。探索建立校長職級制、遴選制和交流制試驗。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建立和完善中小學家長委員會。引導社區和有關專業人士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章 辦學體制改革
(五十二)促進公辦和民辦教育共同發展。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辦學主體多元、辦學形式多樣、充滿生機活力的辦學體制。完善政府辦學為主體,全社會積極參與,公辦教育和民辦教育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辦學格局,進一步激發辦學活力,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教育需求。
(五十三)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圍繞提高教育質量和效益,促進教育公平,增強發展活力,積極深化公辦學校辦學體制改革。改進非義務教育公共服務提供方式,完善優惠政策,鼓勵公平競爭,引導社會資金以多種方式進入教育領域。
探索公辦學校聯合辦學、委托管理等試驗。積極鼓勵行業、企業、社會專業機構和專家團隊等參與公辦學校辦學,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辦學機制,提高辦學效率和活力。
探索公辦高中集團化辦學試驗。在普通高中選擇具有資源優勢的公辦歷史名校和優質學校,開展橫向集團化辦學,加快一般校和新建校的發展,促進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探索職業院校集團多元化辦學試驗。積極發展職業教育集團,促進職業院校與行業、企業緊密合作,推動院校間聯合辦學,開展股份制辦學探索,深化校企合作和院校間合作,促進優勢互補、聯動發展。
(五十四)大力促進民辦教育發展。各級政府要把發展民辦教育作為重要的工作職責,納入教育發展總體規劃,促進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興辦教育。完善獨立學院管理和運行機制。支持民辦學校創新體制機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質量,形成特色,創立品牌,辦出一批高水平的現代民辦名校。
加大對民辦教育支持力度。依法落實民辦學校、學生、教師與公辦學校、學生、教師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依法落實對民辦學校的各類扶持獎勵政策,清理并糾正對民辦學校的各種歧視政策,進一步健全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新政策。建立完善民辦學校教師社會保險制度。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有關教育和培訓任務,撥付相應教育經費。對發展民辦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學校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依法管理民辦教育。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辦法。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完善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依法建立健全理事會或董事會,保障校長依法行使職權,逐步推進監事制度。積極發揮民辦學校黨組織的作用。完善民辦高等學校督導專員制度。落實民辦學校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依法明確民辦學校變更、退出機制。切實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產權。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資產、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建立民辦學校辦學風險防范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擴大社會參與民辦學校的管理與監督。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