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投資者需現場簽訂風險揭示書][發布配套規則][解讀:創業板為何要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深交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與修改情況說明
我所于2009年6月8日至23日就《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我們對《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并將配套發布相關業務指引。現就征求意見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施辦法》反饋意見總體情況
在征求意見期間,我所共收到針對《實施辦法》的反饋郵件34封。同時,我所于6月9日召開了由專業人士、證券公司代表及普通投資者等參加的座談會,聽取了各界人士對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還陸續通過郵件等形式向其他一些證券公司征求了意見。截至23日,共計收到的各界反饋的意見72條,剔除無針對性的意見3條,重復的意見38條,最后歸納為31條意見,其中全部采納及部分采納意見25條(占比81%)。
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實施辦法》給予了較高評價,認為此次適當性管理規定吸收了國外發達資本市場中值得借鑒的經驗,針對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大的特性,加強了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風險揭示和教育,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進一步推進證券公司的客戶服務工作的重要舉措。同時,市場各方也對《實施辦法》提出了一些具體的意見和建議,我所對收集到的所有反饋意見進行了整理、匯總和分類,共歸納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建議增加資金實力、延長交易經驗等;希望明確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同時建議明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含義,首筆股票交易含義,繼承、離異分割、可轉債、B股等判定標準,兩年及以上交易經驗含義及計算等,以及建議為證券公司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和快捷查詢服務,提高證券公司審核效率等;
二是風險揭示書簽署及辦理開通交易的具體要求方面,建議為證券公司制定相對統一、量化的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價的標準,便于客戶理解和接受;增加證券公司在督促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方面的要求,防范簡單和粗糙應付;增加特殊情形下,投資者可委托代理人簽署風險書或證券公司提供上門簽署服務的許可;以及明確跨證券公司轉托管中涉及創業板開通交易的問題的處理等。
三是在投資者申請開通交易處理方面,建議在市場正式啟動前留出合理時間區間或簡化部分操作要求,風險揭示書及開通交易工作如果集中在短時間內進行,可能給客戶數量多的營業部帶來很大壓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