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投資者需現場簽訂風險揭示書][發布配套規則][深交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與修改說明]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逐步建立與不同類別的投資者、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產品和不同的監管要求相協調的制度安排,積極探索合格投資者制度,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第七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也對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金融產品,提供相關服務提出了適當性的要求。上述法規制度為創業板市場建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提供了法規支持。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發行上市的標準相對較低,企業普遍具有規模較小、經營業績不夠穩定的特點,在退市制度方面也有差異,投資風險相對較高。從國際經驗看,創業板市場公司退市比例通常大于主板,投資風險比較突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研究報告,2003年到2007年美國納斯達克市場和英國AIM市場的平均退市率分別為8%和11.6%,均明顯高于主板。如果大量不了解創業板市場風險、不具備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盲目參與,有可能引發一系列問題。為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做出投資創業板股票的選擇,創業板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適度設置了投資者入市要求。
為什么規定證券公司應了解參與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和風險偏好等信息?
由于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相對較高,不是所有投資者都適合直接參與創業板市場。因此,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了解,包括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信息。一方面,證券公司可以通過這些客觀信息幫助投資者判斷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另一方面,還可以在此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風險揭示、投資者培訓和教育等工作,不斷提高證券公司的服務水平。需要說明的是,投資者應當如實提供上述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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