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實施辦法》的主要修改
根據意見反饋,我們對《實施辦法》內容進行了調整。修改后的《實施辦法》修改了3條,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1.明確“交易所”含義
將第五條明確交易經驗和交易所的表述,改為“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交易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2.增強對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監督
對第六條的內容作了補充,改為“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一式兩份,由會員經辦人員見證客戶簽署并核對相關內容后再予簽字確認。
3.文字描述與規則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略作文字調整,“…本所將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業務規則,采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要求整改或通報批評等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及通報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
此外,我們還對個別條款進行了文字調整。
三、擬納入業務指引中的內容
對于反饋意見中涉及適當性管理實施的具體操作細節問題,我們擬在相關業務指引中作出規定,具體指導證券公司完善工作程序和執行標準,主要涉及內容包括:一是進一步細化證券公司受理客戶開通申請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二是詳細規定各種情形下,交易經驗的計算口徑,如有效證券品種及范圍,以及新股認購、可轉債轉股、權證行權、非交易過戶等,同時明確證券公司及投資者對交易經驗的查詢方式;三是規定風險揭示書簽署及開通交易的詳細流程,說明特殊情形下的處理辦法;四是明確對證券公司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做好創業板規則宣傳、認真處理客戶咨詢及投訴等工作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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