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投資者需現場簽訂風險揭示書][發布配套規則][解讀:創業板為何要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深圳證券交易所7月1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會員單位:
為促進創業板市場規范發展,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證券投資,促進創業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及《會員管理規則》等相關業務規則,本所制訂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請各會員單位認真做好實施工作。
附件:關于《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與修改情況說明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創業板市場規范發展,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觀念,理性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應當切實履行創業板市場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創業板市場特性的基礎上開通和參與交易。
第三條 會員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第四條 投資者應當客觀評估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五條 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以申請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交易經驗的起算時點為投資者本人名下賬戶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發生首筆股票交易之日。
第六條 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一式兩份,由會員經辦人員見證客戶簽署并核對相關內容后再予簽字確認。
上述文件簽署兩個交易日后,會員可為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第七條 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如要求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在按照第六條第一款的要求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時,應當就自愿承擔市場風險抄錄“特別聲明”。風險揭示書必須由營業部負責人簽字確認。
上述文件簽署五個交易日后,會員可為客戶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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