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界廣泛的征求意見后,7月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 作為相關的配套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并自本月15日起施行。
經過半個月的征求意見,《暫行規定》基本維持了原有表述,僅做了個別文字修改。《實施辦法》做了6處文字修改,《必備條款》做了12處文字修改。
據了解,在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通過向市場公開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地址,以及召開專家學者和業內人士座談會的方式,廣泛征求對《暫行規定》及其配套規則的相關意見。到6月23日截止時間,通過各種渠道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106條。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意見主要集中于具體操作環節,例如:明確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創業板市場;明確對風險揭示書簽署及辦理的具體要求;制定統一的風險承受能力評價標準等。此外,還有一些文字修改意見。證監會及相關單位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對于其中的大部分意見,通過修改規則或者納入后續安排的方式予以采納。
還有個別意見提出,建議增加對投資者資金條件要求、延長交易經驗年限要求,以及“目前市場投資者已有風險意識,無須簽署風險揭示書”等,對于此類建議,證監會根據創業板市場所具有的風險特征等情況綜合考慮后未予采納。“2年的交易經驗的安排非常合理,不需要做調整”深交所有關負責人這樣表示。
記者了解到,對于上述提出意見比較多的具體的操作方面,深交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于近期共同出臺相關的具體操作指引,這份指引將收納此次征求到的修改意見,將會對市場關于針對一些特殊情況是否可以由券商上門提供服務或委托代理人代簽風險揭示書的建議予以明確。對于上述“特殊情況”將在指引中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如投資者年齡較大或是確實行動不便的情況下,證券公司可以提供上門服務,但會要求證券公司注明簽署地點、原因等;對于一些確實因在國外等情況而無法到現場簽署而要委托代理人代簽風險揭示書的,必須提供經過公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書。
此外,從本月15日期,《暫行辦法》及配套規則就正式實施,這也表明了投資者就可以辦理開通創業板交易的相關手續。但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投資者暫不用急著立即去辦理相關手續,也不必扎堆,因為后續還有許多工作需要完善,可能還會需要1-2個月左右的時間,下一階段還會有各種創業板的相關細則發布。同時,具體到每一家證券公司何時能開始受理、怎么受理,也要看各家公司自己的統籌安排,具體業務的準備情況,這是一項“有起點、沒終點”的工作,因此不必急于一時。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我國證券市場還屬于新生事物,在很多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中國證監會也將根據相關制度的具體實施情況,不斷總結經驗并加以改進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