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會計的內部控制
第一百零四條 商業銀行會計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會計工作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操作規程,運用計算機技術實施會計內部控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合法,嚴禁設置賬外賬,嚴禁亂用會計科目,嚴禁編制和報送虛假會計信息。
第一百零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訂并實施本行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
下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制定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確保統一的會計規范和管理制度在本行得到實施。
第一百零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會計工作的獨立性,確保會計部門、會計人員能夠依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本行的會計規范獨立地辦理會計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強令會計部門、會計人員違法或違規辦理會計業務。
對違法或違規的會計業務,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并向上級機構報告,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一百零七條 商業銀行會計崗位設置應當實行責任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嚴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崗位或獨自完成會計全過程的業務操作。
第一百零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會計部門、會計人員的權限,各級會計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在各自的權限內行事,凡超越權限的,須經授權后,方可辦理。
第一百零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行監督,會計賬務應當做到賬賬、賬據、賬款、賬實、賬表和內外賬的六相符。
凡賬務核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權限進行糾正或報上級機構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建立會計人員檔案。
會計主管、會計負責人和會計人員應當具有與其崗位、職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或技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商業銀行下級機構會計主管的變動應當經上級機構會計部門同意。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嚴格執行交接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會計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度,聯行、同城票據交換、出納等重要會計崗位人員和會計主管還應當定期輪換,落實離崗(任)審計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會計差錯責任人追究制度,發生重大會計差錯、舞弊或案件,除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外,機構負責人和分管會計的負責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銀行應當做到會計記錄、賬務處理的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嚴禁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嚴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一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規定及時、真實、完整地披露會計、財務信息,滿足股東、監管當局和社會公眾對其信息的需求。
第一百一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完善會計檔案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檔案查閱手續,防止會計檔案被替換、更改、毀損、散失和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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