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授信的內部控制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戶信用風險識別與監測體系,完善授信決策與審批機制,防止對單一客戶、關聯企業客戶和集團客戶授信風險的高度集中,防止違反信貸原則發放關系人貸款和人情貸款,防止信貸資金違規使用。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授信風險管理部門,對不同幣種、不同客戶對象、不同種類的授信進行統一管理,設置授信風險限額,避免信用失控。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崗位設置應當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崗位之間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做到審貸分離、業務經辦與會計賬務處理分離。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授信決策機制,包括設立授信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批權限內的授信。
行長不得擔任授信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授信審查委員會審議表決應當遵循集體審議、明確發表意見、多數同意通過的原則,全部意見應當記錄存檔。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實行統一的法人授權制度,上級機構應當根據下級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資產質量、所處地區經濟環境等因素,合理確定授信審批權限。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大小,對不同種類、期限、擔保條件的授信確定不同的審批權限,審批權限應當采用量化風險指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當明確規定授信審查人、審批人之間的權限和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審查、審批業務,不得故意繞開審查、審批人。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各級機構應當防止授信風險的過度集中,通過實行授信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授信分散化目標,及時監測和控制授信組合風險,確保總體授信風險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單一客戶的貸款、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保理、擔保、貸款承諾、開立信用證等各類表內外授信實行一攬子管理,確定總體授信額度。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為基礎,開發和運用統一的客戶信用評級體系,作為授信客戶選擇和項目審批的依據,并為客戶信用風險識別、監測以及制定差別化的授信政策提供基礎。客戶信用評級結果應當根據客戶信用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當遵循統一、適度和預警的原則。對集團客戶應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合理確定對集團客戶的總體授信額度,防止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對集團客戶授信集中風險實行有效監控,防止集團客戶通過多頭開戶、多頭借款、多頭互保等形式套取銀行資金。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統一的授信操作規范,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和盡職要求:
(一)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
(二)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
(三)貸后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各類授信品種的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項業務的辦理條件,包括選項標準、期限、利率、收費、擔保、審批權限、申報資料、貸后管理、內部處理程序等具體內容。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當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授信工作實施獨立的盡職調查。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對關聯方的授信,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在對關聯方的授信調查和審批過程中,商業銀行內部相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和監控貸款用途,防止借款人通過貸款、貼現、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等方式套取信貸資金,改變借款用途。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資格合法性、融資背景以及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備性,防止借款人騙取貸款,或以其他方式從事金融詐騙活動。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資產質量監測、預警機制,嚴密監測資產質量的變化,及時發現資產質量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提示,分析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及時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對策。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貸款風險分類制度,規范貸款質量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嚴禁掩蓋不良貸款的真實狀況,確保貸款質量的真實性。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授信風險責任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風險責任:
(一)調查人員應當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
(二)審查和審批人員應當承擔審查、審批失誤的責任,并對本人簽署的意見負責。
(三)貸后管理人員應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放款操作人員應當對操作性風險負責。
(五)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重大貸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和損失逐筆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統,對授信全過程進行持續監控,并確保提供真實的授信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狀況信息,對授信風險與收益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客戶管理信息系統,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戶的資信水平、經營財務狀況、償債能力和非財務因素等信息,對客戶進行分類管理,對資信不良的借款人實施授信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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