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和銀行審慎監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內部控制是商業銀行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第三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目標:
(一)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確保商業銀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三)確保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徹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包括:
(一)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并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二)內部控制應當以防范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三)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四)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并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第五條 內部控制應當與商業銀行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以合理的成本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以下要素:
(一)內部控制環境。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
(三)內部控制措施。
(四)信息交流與反饋。
(五)監督評價與糾正。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報告關系清晰的組織結構,為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第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認識自身對內部控制所承擔的責任。
董事會負責保證商業銀行建立并實施充分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審批整體經營戰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檢查、評價執行情況;負責確保商業銀行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內審慎經營,明確設定可接受的風險程度,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負責審批組織機構;負責保證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
監事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完善內部控制體系;負責監督董事會及董事、高級管理層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內部控制職責;負責要求董事、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商業銀行利益的行為并監督執行。
高級管理層負責制定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體系的充分性與有效性進行監測和評估;負責執行董事會決策;負責建立識別、計量、監測并控制風險的程序和措施;負責建立和完善內部組織機構,保證內部控制的各項職責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培育良好的企業精神和內部控制文化,從而創造全體員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職責的環境。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履行風險管理職能的專門部門,負責具體制定并實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風險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確保風險管理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涵蓋各項業務、全行范圍的風險管理系統,開發和運用風險量化評估的方法和模型,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行范圍內保持統一的業務標準和操作要求,并保證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應當事先制定有關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對潛在的風險進行計量和評估,并提出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評價制度,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定期進行回顧和檢討,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銀行組織結構、經營狀況、市場環境的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劃分相關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上下級機構之間的職責,建立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
涉及資產、負債、財務和人員等重要事項變動均不得由一個人獨自決定。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的工作崗位及其性質,賦予其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各個崗位應當有正式、成文的崗位職責說明和清晰的報告關系。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關鍵崗位及其控制要求,關鍵崗位應當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員輪換和強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各分支機構和業務部門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地區經濟和業務發展需要,建立相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
授權應適當、明確,并采取書面形式。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利用計算機程序監控等現代化手段,鎖定分支機構的業務權限,對分支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和監控。
下級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上級機構的決策,在自身職責和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核對、監控制度,對各種賬證、報表定期進行核對,對現金、有價證券等有形資產及時進行盤點,對柜臺辦理的業務實行復核或事后監督把關,對重要業務實行雙簽有效的制度,對授權、授信的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記錄,建立完整的會計、統計和業務檔案,妥善保管,確保原始記錄、合同契約和各種資料的真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測試。在意外事件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應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應急處置,以預防或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確保業務持續開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法律事務部門或崗位,統一管理各類授權、授信的法律事務,制定和審查法律文本,對新業務的推出進行法律論證,確保各項業務的合法和有效。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業務操作和管理的電子化,促進各項業務的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整合,做到業務數據的集中處理。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實現經營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貫穿各級機構、覆蓋各個業務領域的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做到及時、準確提供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種數據,并及時、真實、準確地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監管報表資料和對外披露信息。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確保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時了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狀況,確保每一項信息均能夠傳遞給相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和員工的有關信息均能夠順暢反饋。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經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迅速予以糾正。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有權獲得商業銀行的所有經營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對各個部門、崗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的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應當具有充分的獨立性,實行全行系統垂直管理。
下級機構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上一級內部審計部門負責,總行內部審計負責人的聘任和解聘應當由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配備充足的、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并建立專業培訓制度,每人每年確保一定的離崗或脫產培訓時間。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和糾正機制,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其他人員發現的內部控制的問題,均應當有暢通的報告渠道和有效的糾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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