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間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開展中間業務應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核準的機構資質、人員從業資格和內部的業務授權,建立并落實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按委托人指令辦理業務,防范或有負債風險。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辦理支付結算業務,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的要求,對持票人提交的票據或結算憑證進行審查,并確認委托人收、付款指令的正確性和有效性,按指定的方式、時間和賬戶辦理資金劃轉手續。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辦理結匯、售匯和付匯業務,應當對業務的審批、操作和會計記錄實行恰當的職責分離,并嚴格執行內部管理和檢查制度,確保結匯、售匯和收付匯業務的合規性。
第八十八條 商業銀行辦理代理業務,應當設立專戶核算代理資金,完善代理資金的撥付、回收、核對等手續,防止代理資金被擠占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資金支付進行審查和管理,按照代理協議的約定辦理資金劃轉手續,遵循銀行不墊款的原則,不介入委托人與其他人的交易糾紛。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正確核算和確認各項代理業務收入,堅持收支兩條線,防止代理收入被截留或挪用。
第九十一條 商業銀行發行借記卡,應當按照實名制規定開立賬戶。
對借記卡的取款、轉賬、消費等支付業務,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十二條 商業銀行發行貸記卡,應當在全行統一的授信管理原則下,建立客戶信用評價標準和方法,對申請人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嚴格審查,確定客戶的信用額度,并嚴格按照授權進行審批。
第九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貸記卡持卡人的透支行為建立有效的監控機制,業務處理系統應當具有實時監督、超額控制和異常交易止付等功能。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與貸記卡持卡人對賬,嚴格管理透支款項,切實防范惡意透支等風險。
第九十四條 商業銀行受理銀行卡存取款或轉賬業務,應當對銀行卡資金交易設置必要的監控措施,防止持卡人利用銀行卡進行違法活動。
第九十五條 商業銀行發卡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完善重要憑證、銀行卡卡片、客戶密碼、止付名單、技術檔案等重要資料的傳遞與存放管理,確保交接手續的嚴密。
第九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銀行卡特約商戶實施有效管理,規范相關的操作規程和處理手續,對特約商戶的經營風險或操作過失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和防范措施。
第九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基金托管業務,應當在人事、行政和財務上獨立于基金管理人,雙方的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第九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保管基金資產,嚴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并承擔為客戶保密的責任。
第九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基金托管業務與基金代銷業務相分離,基金托管的系統、業務資料應當與基金代銷的系統、業務資料有效分離。
第一百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托管基金資產與自營資產相分離,對不同基金獨立設賬,分戶管理,獨立核算,確保不同基金資產的相互獨立。
第一百零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辦理基金賬務核算,正確反映資金往來活動,并定期與基金管理人等有關當事人就基金投資證券的種類、數量等進行核對。
第一百零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咨詢顧問業務,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原則,確保客戶對象、業務內容的合法性和合規性,對提供給客戶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承擔為客戶保密的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管箱業務,應當在場地、設備和處理軟件等方面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對用戶身份進行核驗確認。
對進入保管場地和開啟保管箱,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范,明確要求租用人不得在保管箱內存放違禁或危險物品,防止利用商業銀行場地保管非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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