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存款和柜臺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存款及柜臺業務內部控制的重點是:對基層營業網點、要害部位和重點崗位實施有效監控,嚴格執行賬戶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防止內部操作風險和違規經營行為,防止內部挪用、貪污以及洗錢、金融詐騙、逃匯、騙匯等非法活動,確保商業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存款人身份和賬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對賬戶開立、變更和撤銷的情況定期進行檢查,防止存款人出租、出借賬戶或利用存款賬戶從事違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管理預留簽章和存款支付憑據,提高對簽章、票據真偽的甄別能力,并利用計算機技術,加大預留簽章管理的科技含量,防止詐騙活動。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存款賬戶實施有效管理,建立和完善銀行與客戶、銀行與銀行以及銀行內部業務臺賬與會計賬之間的適時對賬制度,對對賬頻率、對賬對象、可參與對賬人員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內部特種轉賬業務、賬戶異常變動等進行持續監控,發現情況應當進行跟蹤和分析。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大額存單簽發、大額存款支取實行分級授權和雙簽制度,按規定對大額款項收付進行登記和報備,確保存款等交易信息的真實、完整。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每日營業終了的賬務實施有效管理,當天的票據當天入賬,對發現的錯賬和未提出的票據或退票,應當履行內部審批、登記手續。
第七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印、押、證”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業務印章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相關的業務單證,使用和管理密押、壓數機的人員不得同時使用或保管相關的印章和單證。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并辦好交接和登記手續。
人員離崗,“印、押、證”應當落鎖入柜,妥善保管。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現金收付、資金劃轉、賬戶資料變更、密碼更改、掛失、解掛等柜臺業務,建立復核制度,確保交易的記錄完整和可追溯。
柜臺人員的名章、操作密碼、身份識別卡等應當實行個人負責制,妥善保管,按章使用。
第八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現金、貴金屬、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單證實行嚴格的核算和管理,嚴格執行入庫、登記、領用的手續,定期盤點查庫,正確、及時處理損益。
第八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會計、儲蓄事后監督制度,配置專人負責事后監督,實現業務與監督在空間與人員上的分離。
第八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認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注意審查客戶資金來源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高對可疑交易的鑒別能力,如發現可疑交易,應當逐級上報,防止犯罪分子進行洗錢活動。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營業機構重要崗位的請假、輪崗制度和離崗審計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