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內部控制的監督與糾正
第一百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不同的機構或部門分別負責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p>
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負責設計內部控制體系,組織、督促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p>
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負責組織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管理層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p>
第一百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業務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其他控制人員發現內部控制的隱患和缺陷,應當及時向董事會、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的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評價,提出改進建議,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第一百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上級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掌握的內部控制信息,對下級機構的內部控制狀況定期做出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一百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問題和缺陷的處理糾正機制,管理層應當根據內部控制的檢查情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整改意見和糾正措施,并督促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落實?!?/p>
第一百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內部控制的風險責任制:
(一)董事會、高級管理層應當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并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
(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對審計發現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等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p>
(三)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糾正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并對出現的風險和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高級管理層應當對違反內部控制的人員,依據法律規定、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和予以處分,并承擔處理不力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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