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采購項目和其他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六十五條供應商認為下列事項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
(一)采購文件存在限制性、傾向性條款的;
(二)采購文件未按規定程序補充、澄清或修改的;
(三)采購人員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四)采購程序違反規定的;
(五)采購當事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的;
(六)其他供應商提供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七)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供應商,是指直接參加所質疑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文件,是指采購項目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以及采購文件的補充、變更和澄清文件。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所稱采購過程,是指從采購項目信息公告發布起,到中標、成交結果公告止,采購文件的發布、發售、開標、評標、澄清、談判、詢價等各個程序環節。
第六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提出質疑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自供應商獲得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且應當在投標截止之日或遞交談判、詢價響應性文件截止之日前提出。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自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起計算。
(三)對中標、成交結果以及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提出質疑的,自中標、成交結果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應當簽收回執,并在簽收回執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說明依據和理由,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提出質疑的供應商和與質疑處理結果有關的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其他有關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第六十九條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質疑事項成立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提出質疑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并公告或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提出質疑的,應當認定采購過程或采購結果無效,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三)供應商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七)項提出質疑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和是否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參照本條前兩項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事項的范圍內對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質疑進行答復。詢問或質疑事項超出采購人委托事項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第七十一條供應商質疑、投訴實行實名制,其質疑、投訴應當有具體的質疑、投訴事項及證明其利益受到損害的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的質疑、投訴。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應當是經過質疑的事項。
第七十二條財政部門受理的投訴事項已被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的,財政部門可以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的投訴事宜,并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投訴項目屬于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共同安排的采購項目,由主管采購人預算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十四條供應商投訴時,應當當面提交投訴書,并按照被投訴人和與投訴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及相關證明;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所、聯系方式;
(三)具體的投訴事項、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的,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投訴人為其他組織的,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所稱收到投訴后,是指財政部門收到符合條件的投訴書之后。投訴書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財政部門可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投訴人放棄投訴申請。補正投訴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投訴處理期限。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不屬于本財政部門管轄或應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先行查處的,告知投訴人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七十六條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發送投訴書副本。
被投訴人應當自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做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投訴人未提供說明材料的,視同認可投訴事項。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或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投訴事項涉及或可能涉及犯罪行為重大線索的,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將移交情況和移交文件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終止投訴程序,但財政部門發現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投訴:
(一)受理投訴后,發現投訴申請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
(二)質疑答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準確的;
(三)投訴事項屬于國家保密范圍或屬于采購過程中未對外公開的內容,投訴人不能說明正當信息來源或提供有效證據的。
第八十條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違反政府采購法或本條例相關規定,影響或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決定采購行為違法,責令按照規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應當決定中標、成交結果無效或撤銷合同,責令按照規定程序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決定采購活動違法,給采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應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投訴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中,需要取得相關證明、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財政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八十二條投訴事項處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需要暫停的;
(二)暫停采購活動有利于投訴事項處理的;
(三)投訴人申請暫停采購活動,財政部門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暫停采購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過程中,發現政府采購當事人存在違法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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