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八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批復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九條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保證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一攬子本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備采購公告,且自發布公告之日起至發布具體采購項目的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二)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本年度已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發布具體采購項目預備招標公告,且自發布預備招標公告之日起至發布正式招標公告之日止已超過二十日的;
(三)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分批采購采購標準相同的采購項目中第二批以后的采購項目,且已事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預備分批招標公告的;
(四)公開招標不能成立,需重新進行公開招標的。
第四十條貨物或服務項目實行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被邀請供應商就縮短提交投標文件期限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書面協議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期限可以適當縮短,但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第四十一條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當按以下方式之一確定被邀請供應商:
(一)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供應商資格預審,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設立的供應商庫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
第四十二條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投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內容。投標文件未全部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條款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競爭性談判采購或詢價采購文件有實質性要求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三條招標文件可以規定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
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擔保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采購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主動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詢價采購中如要求參加談判和詢價的供應商交納保證金的,參照本條例有關投標保證金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審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具體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內容,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第四十五條招標文件公開發售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有效投標文件的供應商,或開標后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做出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外,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一)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且招標程序符合規定的,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批準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等方式采購。采取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二)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招標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責成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修改招標文件,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是指所有投標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部分供應商報價超過采購預算,致使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視同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
第四十八條在招標采購中,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未在開標前公布采購預算的,評標結束后,不能以供應商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為由予以廢標。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和第四十條第(四)項中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最低要求。
第五十條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進行采購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事先取得采購人同級財政部門的批準。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財政部門批準前將采購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但屬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和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專業分類組建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
第五十二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客觀、擇優原則,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獨立進行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或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
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不得擅自改變采購文件所確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對采購文件規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違背的,應當拒絕進行評審并向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有關情況。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各評審專家的專業技術水平、職業道德素質和評審工作等情況進行評價。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評審工作開始前或評審工作過程中,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進行任何有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說明。
第五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以前,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未按照采購文件中規定的評審方法、評審因素、評審細則和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經采購人書面同意,可以要求原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一次重新評審,并應同時將重新評審的理由書面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重新評審意見為最終評審意見。
采購人或供應商對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的評分的計算結果有異議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該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進行復核。經復核后需要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應當在原信息公告媒體發布變更公告。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的,參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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