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
長期困擾“國貨”的標準問題有望解決。國務院法制辦昨日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不過,在該草案中只列出了“國貨”界定的原則標準。
去年,華晨寶馬和北京奔馳入圍2009-2010年中央國家機關汽車協議供貨,再次引起公眾對政府采購中“國貨”認定的關注,而在政府采購法實施7年后,“國貨”標準的缺失一直困擾著政府采購中的供應商。
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對“國貨”界定的原則標準,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草案還列出了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的計算方式,即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不過從草案規定看,仍無法確定合資品牌的產品是否為“國貨”。草案對此規定,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程序性文件、采購結果等政府采購信息將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記者楊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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