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擴大政府立法的公眾參與程度,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為了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采購制度,財政部在總結《政府采購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經征求有關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地方有關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關于政府采購的范圍。為便于實際操作,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政府采購法》中有關適用范圍的規定,如財政性資金的范圍,貨物、工程、服務的含義,以及政府采購工程可以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情形等。
(二)關于政府采購當事人。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集中采購機構的性質、主要職責和應具備的條件,以及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性質和資格認定制度;規定了可以根據政府采購項目實際需要,設立部門集中采購專門機構;規定了可以對供應商實行資格預審制度,供應商可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等。
(三)關于政府采購方式。征求意見稿規定了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的情形;明確了協議供貨采購、定點服務采購和電子化政府采購,以及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服務項目的采購方式。
(四)關于政府采購程序。為切實降低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的門檻,針對實踐中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比較混亂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對投標保證金制度進行了規范;規定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制度,明確了專家評審的原則、權利、義務等。
(五)關于政府采購合同。征求意見稿規定了適用政府采購優惠政策的采購項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中不得包括贈品和回扣,采購人和供應商拒簽合同的處理方式以及采購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供應商的質疑與投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以及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二、其他有關事項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對征求意見稿有修改意見,可在2010年2月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是: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zfcg@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其他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以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占有或使用的國有資產作擔保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是指采購人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的采購。
第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集中采購目錄,是指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目錄;所稱采購限額標準,是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應實行政府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品目類別的最低金額標準。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視同貨物。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工程,是指建設構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以及與建設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政府采購對象,包括各類專業服務、信息網絡開發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運輸服務,以及維修與維護服務等。
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
第五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招標投標法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政府采購法。
政府采購工程不進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第六條采購人確定采購需求時和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制定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文件等采購文件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貨物品牌,不得制定指向特定產品的技術規格,不得含有不合理的限制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為采購人指定供應商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預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七條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實施部門集中采購或依法自行實施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依法自行實施采購或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制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縮小集中采購目錄范圍。
第九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圍繞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通過優先或強制采購等措施,支持保護節能環保、自主創新產品,以及扶持中小企業、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企業等。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產品清單,落實各項政策規定。
第十條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超過一定比例的最終產品。國內生產成本比例=(產品出廠價格-進口價格)/產品出廠價格。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本國工程、服務,是指由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提供的工程、服務。
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具體認定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政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政府采購法第十條所稱無法以合理商業條件獲取,是指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最低報價高于非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最低報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
第十一條采購人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級以上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
前款所稱進口產品,是指通過中國海關報關驗放進入中國境內且產自關境外的產品。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程序性文件、采購結果等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十二條所稱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是指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
(一)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雇傭關系;
(二)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或技術顧問;
(三)現在或者在采購活動發生前三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之間存在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依法進行的利害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可以全部或部分通過電子系統進行操作,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公開統一、安全通暢、高效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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