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五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罰款的金額為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罰款的金額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罰款的金額為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第九十六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
(二)對于自行采購項目未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實施采購的;
(三)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不依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或談判、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成交人的;
(五)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
(六)收取履約保證金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政府采購合同,或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金額百分之十的;
(八)未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采購進口產品的。
采購人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
第九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未依法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未落實優先或強制政府采購政策的;
(三)未依法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的;
(四)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中,未按規定程序進行資格預審或選擇供應商的;
(五)未在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
(七)對供應商的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第九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活動中故意作有傾向性或虛假陳述,誤導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中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給予警告,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九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從事營利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由設立該集中采購機構的人民政府或有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條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設立該集中采購機構的人民政府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的;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
(三)采購價格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或質量不符合采購需求,且不能合理說明理由的;
(四)未依法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系統和業務資料庫,管理混亂的。
第一百零一條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以賄賂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從采購人處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經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或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明知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政府采購執業資格。
第一百零四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未依法獲得政府采購執業資格而從事政府采購業務活動的,責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對于違法從事政府采購活動的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五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在中標、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
(三)簽訂的政府采購合同的實質性內容與采購文件不一致的;
(四)未經采購人同意,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
(五)擅自采取分包方式履行適用優先或強制政府采購優惠政策的合同的;
(六)未按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履行合同義務,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
(七)擅自變更、解除政府采購合同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之情形的,中標、成交結果無效。
第一百零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惡意串通,包括以下行為:
(一)供應商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投標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的;
(二)供應商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情況的;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一致壓低或抬高報價,謀求使某一供應商獲得中標或成交,或事先商定由某一供應商中標、成交,再由該中標、成交供應商給予未中標、成交供應商補償的;
(四)兩家以上的供應商所提交的投標文件或響應性文件,其中實質性條款多處出現雷同,供應商未能說明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虛構事實進行質疑或投訴,情節嚴重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一百零八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專家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過程中未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盡謹慎審查義務,致使采購結果損害采購人利益的;
(二)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供應商賄賂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明知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而未自行回避的;
(四)泄露評審文件和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所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未按照采購文件進行評審,且存在明顯的傾向性的。
第一百零九條對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由采購人同級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實施,但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條例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五條和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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