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購項目的公開招標具體數額標準,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非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未能成立,且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重新公開招標將影響采購項目實施的;
(二)采購項目具有特殊性,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三)采購時間緊急,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因項目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做出決定的,可以適當延長批復期限,但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并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二條集中采購目錄中通用的小額零星的采購項目,可以實行協議供貨采購和定點服務采購。集中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集中確定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采購的供應商,明確中標產品和服務條件,并以協議書的形式固定。采購人應當在協議供貨和定點服務中標范圍內,選擇中標供應商及中標產品或服務。
第三十三條各種政府采購方式均可以采用電子化手段實施。網上競價和電子反向拍賣適用于詢價采購方式。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
第三十五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項目,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非公開招標方式。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六條采購項目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公告按規定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后,只有一家供應商(包括銷售商、代理商)實質性響應的,視同為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中的唯一供應商。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重復采購同一品目或類別的貨物或服務項目,資金總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視為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采購,但項目預算在采購活動開始前調整的或依法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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