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投資管理
第四十條 按照有利于企業自主發展和政府實施宏觀調控的原則,改革政府對汽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實行備案和核準兩種方式。
第四十一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
1、現有汽車、農用運輸車和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同類別產品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包括異地新建同類別產品的非獨立法人生產單位。
2、投資生產摩托車及其發動機。
3、投資生產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的零部件。
第四十二條 實行備案的投資項目中第1款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第2、3款由企業直接報送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見附件二。
第四十三條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
1、新建汽車、農用運輸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包括現有汽車生產企業異地建設新的獨立法人生產企業。
2、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品。
第四十四條 實行核準的投資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或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查,其中投資生產專用汽車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管理部門核準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新建中外合資轎車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國務院核準。
第四十五條 經核準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其所包含的項目由企業自行實施。
第四十六條 2006年1月1日前,暫停核準新建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
第四十七條 新的投資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新建摩托車及其發動機生產企業要具備技術開發的能力和條件,項目總投資不得低于2億元人民幣。
2、專用汽車生產企業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000萬元人民幣,要具備產品開發的能力和條件。
3、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汽車整車產品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含利用原有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不得低于15億元人民幣,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4、跨產品類別生產轎車類、其他乘用車類產品的汽車生產企業應具備批量生產汽車產品的業績,近三年稅后利潤累計在10億元以上(具有稅務證明);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
5、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新建乘用車、重型載貨車生產企業投資項目應包括為整車配套的發動機生產。
新建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15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研究開發機構,產品水平要滿足不斷提高的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要求。
6、新建下列投資項目的生產規模不得低于:
重型載貨車10000輛;
乘用車:裝載4缸發動機50000輛;裝載6缸發動機30000輛。
第四十八條 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中外合資生產企業的中方股份比例不得低于50%。股票上市的汽車整車、專用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股份公司對外出售法人股份時,中方法人之一必須相對控股且大于外資法人股之和。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乘用車類、商用車類、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如與中方合資伙伴聯合兼并國內其它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境外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相對控股另一家企業,則視為同一家外商。
第四十九條 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在出口加工區內投資生產出口汽車和車用發動機的項目,可不受本政策有關條款的約束,需報國務院專項審批。
第五十條 中外合資汽車生產企業合營各方延長合營期限、改變合資股比或外方股東的,需按有關規定報原審批部門辦理。
第五十一條 實行核準的項目未獲得核準通知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土地征用,國有銀行不得發放貸款,海關不辦理免稅,證監會不核準發行股票與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新建企業登記注冊手續。國家有關部門不受理生產企業和產品準入申請。
第十一章 進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國家支持汽車生產企業努力提高汽車產品本地化生產能力,帶動汽車零部件企業技術進步,發展汽車制造業。
第五十三條 汽車生產企業凡用進口零部件生產汽車構成整車特征的,應如實向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其所涉及車型的進口件必須全部在屬地海關報關納稅,以便有關部門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十四條 嚴格按照進口整車和零部件稅率征收關稅,防止關稅流失。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要在申領配額、進口報關、產品準入等環節進行核查。
第五十五條 汽車整車特征的認定范圍為車身(含駕駛室)總成、發動機總成、變速器總成、驅動橋總成、非驅動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
第五十六條 汽車總成(系統)特征的認定范圍包括整套總成散件進口,或將總成或系統逐一分解成若干關鍵件進口。凡進口關鍵件達到或超過規定數量的,即視為構成總成特征。
第五十七條 按照汽車整車特征的認定范圍達到下述狀態的,視為構成整車特征:
1、進口車身(含駕駛室)、發動機兩大總成裝車的;
2、進口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之一及其余三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3、進口除車身(含駕駛室)和發動機兩大總成以外其余五個總成(含)以上裝車的。
第五十八條 國家指定大連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四個沿海港口和滿洲里、深圳(皇崗)兩個陸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進口新疆自治區自用、原產地為獨聯體國家的汽車整車)為整車進口口岸。進口汽車整車必須通過以上口岸進口。2005年起,所有進口口岸保稅區不得存放以進入國內市場為目的的汽車。
第五十九條 國家禁止以貿易方式和接受捐贈方式進口舊汽車和舊摩托車及其零部件,以及以廢鋼鐵、廢金屬的名義進口舊汽車總成和零件進行拆解和翻新。對維修境外并復出境的上述產品可在出口加工區內進行,但不得進行舊汽車、舊摩托車的拆解和翻新業務。
第六十條 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對國外送檢樣車、進境參展等臨時進口的汽車,按照海關對暫時進出口貨物的管理規定實施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