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號
為適應我國改革開放的需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決定對《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做如下修改:
一、停止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二、停止執行第六十條中“對進口整車、零部件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海關總署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的規定。
本決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部長:李毅中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張 平
二○○九年八月十五日
第 8 號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并報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頒布的《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根據國務院國函[2004]30號文件批復從即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汽車產業發展政策
為適應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外汽車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推進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全面提高汽車產業國際競爭力,滿足消費者對汽車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特制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通過本政策的實施,使我國汽車產業在2010年前發展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一條 堅持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原則,創造公平競爭和統一的市場環境,健全汽車產業的法制化管理體系。政府職能部門依據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對汽車、農用運輸車(低速載貨車及三輪汽車,下同)、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實施管理,規范各類經濟主體在汽車產業領域的市場行為。
第二條 促進汽車產業與關聯產業、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創造良好的汽車使用環境,培育健康的汽車消費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推動汽車私人消費。在2010年前使我國成為世界主要汽車制造國,汽車產品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并批量進入國際市場。
第三條 激勵汽車生產企業提高研發能力和技術創新能力,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品牌經營戰略。2010年汽車生產企業要形成若干馳名的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產品品牌。
第四條 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擴大企業規模效益,提高產業集中度,避免散、亂、低水平重復建設。
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幾家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力爭到2010年跨入世界500強企業之列。
鼓勵汽車生產企業按照市場規律組成企業聯盟,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共享,擴大經營規模。
培育一批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實現規模生產并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第二章 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家依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指導行業發展規劃的編制。發展規劃包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發展規劃。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大型汽車企業集團應根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本集團發展規劃。
第六條 凡具有統一規劃、自主開發產品、獨立的產品商標和品牌、銷售服務體系管理一體化等特征的汽車企業集團,且其核心企業及所屬全資子企業、控股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所生產的汽車產品國內市場占有率在15%以上的,或汽車整車年銷售收入達到全行業整車銷售收入15%以上的,可作為大型汽車企業集團單獨編報集團發展規劃,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論證核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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