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產品開發
第二十七條 國家支持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建立產品研發機構,形成產品創新能力和自主開發能力。自主開發可采取自行開發、聯合開發、委托開發等多種形式。企業自主開發產品的科研設施建設投資凡符合國家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稅收規定的,可在所得稅前列支。國家將盡快出臺鼓勵企業自主開發的政策。
第二十八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努力掌握汽車車身開發技術,注重產品工藝技術的開發,并盡快形成底盤和發動機開發能力。國家在產業化改造上支持大型汽車企業集團、企業聯盟或汽車零部件生產企業開發具有當代先進水平和自主知識產權的整車或部件總成。
第二十九條 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生產企業要積極參加國家組織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加強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之間的合作研究,注重科研成果的應用和轉化。
第八章 零部件及相關產業
第三十條 汽車零部件企業要適應國際產業發展趨勢,積極參與主機廠的產品開發工作。在關鍵汽車零部件領域要逐步形成系統開發能力,在一般汽車零部件領域要形成先進的產品開發和制造能力,滿足國內外市場的需要,努力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
第三十一條 制定零部件專項發展規劃,對汽車零部件產品進行分類指導和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向汽車零部件生產領域,促使有比較優勢的零部件企業形成專業化、大批量生產和模塊化供貨能力。對能為多個獨立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配套和進入國際汽車零部件采購體系的零部件生產企業,國家在技術引進、技術改造、融資以及兼并重組等方面予以優先扶持。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逐步采用電子商務、網上采購方式面向社會采購零部件。
第三十二條 根據汽車行業發展規劃要求,冶金、石化化工、機械、電子、輕工、紡織、建材等汽車工業相關領域的生產企業應注重在金屬材料、機械設備、工裝模具、汽車電子、橡膠、工程塑料、紡織品、玻璃、車用油品等方面,提高產品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與汽車工業同步發展。
重點支持鋼鐵生產企業實現轎車用板材的供應能力;支持設立專業化的模具設計制造中心,提高汽車模具設計制造能力;支持石化企業技術進步和產品升級,使成品油、潤滑油等油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滿足汽車產業發展的需要。
第九章 營銷網絡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汽車、摩托車、零部件生產企業和金融、服務貿易企業借鑒國際上成熟的汽車營銷方式、管理經驗和服務貿易理念,積極發展汽車服務貿易。
第三十四條 為保護汽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其在汽車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得到良好的服務,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凡在境內市場銷售自產汽車產品的,必須盡快建立起自產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該體系可由國內外汽車生產企業以自行投資或授權汽車經銷商投資方式建立。境內外投資者在得到汽車生產企業授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后,均可在境內從事國產汽車或進口汽車的品牌銷售和售后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 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
第三十六條 取消現行有關小轎車銷售權核準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制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其中不超過九座的乘用車(含二手車)品牌經銷商的經營范圍,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準、公布。品牌經銷商營業執照統一核準為品牌汽車銷售。
第三十七條 汽車、摩托車生產企業要加強營銷網絡的銷售管理,規范維修服務;有責任向社會公告停產車型,并采取積極措施保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可靠的配件供應用于售后服務和維修;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授權和取消授權的品牌銷售或維修企業名單;對未經品牌授權和不具備經營條件的經銷商,不得提供產品。
第三十八條 汽車、摩托車和零部件銷售商在經營活動中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銷售國家禁止或公告停止銷售的車輛的,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合格證銷售車輛的,未經汽車生產企業授權或已取消授權仍使用原品牌進行汽車、配件銷售和維修服務的,以及經銷假冒偽劣汽車配件并為客戶提供修理服務的,有關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要兼顧制造和銷售服務環節的整體利益,提高綜合經濟效益。轉讓銷售環節的權益給其它法人機構的,應視為原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重大變更,除按規定報商務部批準外,需報請原項目審批單位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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