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準入管理
第十八條 制定《道路機動車輛管理條例》。政府職能部門依據《條例》對道路機動車輛的設計、制造、認證、注冊、檢驗、缺陷管理、維修保養、報廢回收等環節進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責權分明、程序公開、操作方便、易于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制定道路機動車輛安全、環保、節能、防盜方面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機動車輛執行統一制定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國國情并積極與國際車輛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銜接,以促進汽車產業的技術進步。不符合相應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不得生產和銷售。農用運輸車僅限于在3級以下(含3級)公路行駛,執行相應制定的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
第二十條 依據本政策和國家認證認可條例建立統一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產品的準入管理制度。符合準入管理制度規定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并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道路機動車輛產品,登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質檢總局聯合發布。公告內產品必須標識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志。不得用進口汽車和進口車身組裝汽車替代自產產品進行認證,禁止非法拼裝和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中國強制性認證(3C)標志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準入管理制度對汽車、農用運輸車和摩托車等產品分類設定企業生產準入條件,對生產企業及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凡不符合規定的企業或產品,撤消其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的名錄。企業生產準入條件中應包括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設施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道路機動車輛產品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開展認證和檢測工作。認證機構和檢測機構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與汽車生產企業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不得對同一產品進行重復檢測和收費。國家支持具備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車、摩托車和重點零部件檢測機構規范發展。
第六章 商標品牌
第二十四條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要增強企業和產品品牌意識,積極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努力提高企業品牌知名度,維護企業品牌形象。
第二十五條 汽車、摩托車、發動機和零部件生產企業均應依據《商標法》注冊本企業自有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品牌發展和保護規劃,努力實施品牌經營戰略。
第二十六條 2005年起,所有國產汽車和總成部件要標示生產企業的注冊商品商標,在國內市場銷售的整車產品要在車身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或商品產地,如商品商標中已含有生產企業地理標志的,可不再標明商品產地。所有品牌經銷商要在其銷售服務場所醒目位置標示生產企業服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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