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將開始實施,不過,這部極具原則性的法律尚缺乏可操作的實施細則,汽車行業諸多存在壟斷嫌疑的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尚有待政府部門反壟斷執法機構進一步認定。
目前,國內進行反壟斷執法工作的主要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進行,他們將分別涉及價格壟斷、經營者集中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個方面。
商務部是反壟斷執法的協調部門,商務部條法司下設的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將升級為反壟斷調查局;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也將設在商務部。同時,國家工商總局將成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國家發改委價格司下屬的相關部門也將升級為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8月1日起,企業、個人或者行業組織就可以向上述三個部門投訴涉嫌壟斷的行為。據了解,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已經收到了汽車領域的幾個投訴。
反壟斷法是否適用汽車行業曾經引發不同意見。7月中旬,中國WTO研究會召開了相關專題研討會。全國人大法工委、商務部條法司、WTO研究會、一些世界500強公司和國際著名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等有關代表出席了此次會議。
會議上,有汽車企業的人士提出,在一些國外市場,汽車行業不受反壟斷法的制約,可以享受豁免。不過,商務部條法司有關負責人明確表示,汽車行業不會豁免。
此次會議還傳達出一個信息,外資并購年銷售額在17億元的中資汽車銷售企業,必須經過商務部反壟斷調查局的審查。目前,國內較大規模的中資汽車銷售企業年銷售額都在百億元以上,顯然17億元的門檻意味著很多類似并購都要經過反壟斷審查。不過,國內還沒有哪家汽車銷售企業的份額大到能夠左右市場。
首當其沖:縱向壟斷
國內《反壟斷法》適用的對象范圍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副秘書長兼進口汽車工作委員會陳效禹表示,(縱向)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將成為汽車行業適用《反壟斷法》的重點研究領域。
總的來看,目前的中國汽車市場競爭較為充分,無論是生產企業,還是銷售企業,單一企業的市場份額并不大,兼并重組后的企業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也不足以形成壟斷地位,因此,經營者集中的問題并不明顯。而政府部門的諸多政策也是鼓勵汽車行業進行充分競爭。
壟斷協議可能是汽車行業違反《反壟斷法》最普遍的現象,主要是處于不同經營層次的汽車生產企業與銷售企業可能已經形成的縱向壟斷協議。這種壟斷協議可以推動形成價格卡特爾、限制品牌內部競爭。《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具體到汽車行業,汽車生產企業通過向經銷商制定指導價格,限制了經銷商定價范圍,同一汽車品牌的經銷商之間無法展開充分價格競爭,消費者利益可能受損。
限定經銷商銷售區域的行為也涉嫌縱向壟斷,但《反壟斷法》規定的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分割銷售市場”并不適用于汽車生產企業對經銷商銷售區域的限定,因為二者不存在競爭關系。
不過,商務部條法司有關人士向記者解釋,對銷售商銷售商品的地域或客戶進行限制,不允許銷售商超出指定地域銷售的行為也屬于縱向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而且,《反壟斷法》在禁止壟斷協議方面設置了一個兜底條款,禁止達成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四種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除了壟斷協議以外,汽車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的諸多行為也可能涉嫌《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規定的認定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所依據的因素中包括: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等。
由于汽車銷售企業的銷售行為需要得到汽車生產企業以及它設立的總經銷商的授權,其銷售的汽車、零部件等受到生產企業的控制。汽車銷售企業的經營行為依賴于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因此,從一般常識判斷,汽車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居于市場支配地位。
《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七種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汽車行業中,汽車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大約有四種行為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即沒有正當理由,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具體而言,中國市場出售的一些進口汽車價格顯著高于其他國家市場,某些跨國公司涉嫌以不公平高價銷售商品。汽車生產企業和總經銷商要求經銷商必須購買其指定的4S店建材、辦公家具、零部件,并且不允許經銷商銷售其他品牌汽車等都屬于限定交易。總經銷商沒有正當理由取消經銷商的授權資格,則涉嫌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另外,有些汽車企業規定經銷商進貨時,購買暢銷車型同時必須購買一定數量銷售不好的車型,這涉嫌搭售。
在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反壟斷法》也設置了一個兜底條款,禁止從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壟斷行為:認定復雜
由于《反壟斷法》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而壟斷協議以及濫用市場地位的認定比較復雜,有幾種法定情形還可以豁免。因此,上述汽車行業中的諸多現象是否構成壟斷仍有待反壟斷調查機構進一步認定。
在至關重要的汽車價格方面,汽車生產企業實行的指導價格盡管對經銷商形成了約束,存在縱向價格限制之嫌,但指導價格是否就是固定價格或者最低價格仍有待執法部門認定。
至于汽車生產企業只允許經銷商銷售某個品牌汽車的限定交易,這種做法的違法原則和合理原則并不易區別。事實上,汽車行業對于品牌授權和4S店模式的積極意義并不否認。
上述商務部條法司人士向記者解釋,限定交易具有雙重作用。它可促使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建立穩定供應關系,保持長期合作;銷售商可針對不同客戶展開銷售活動,增強競爭力。
又比如限定銷售區域的問題,由于這是由不具有競爭關系的汽車生產企業和銷售企業之間達成的,并未直接寫進《反壟斷法》的“壟斷協議”中。盡管這種行為也屬于縱向壟斷協議的一種表現,但能否成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尚未可知。 (史寶華)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