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九條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產業組織形式,改變制漿造紙企業數量多、規模小、布局分散的局面,形成大型企業突出、中小企業比例合理的產業組織結構。
第三十條支持國內企業通過兼并、聯合、重組和擴建等形式,發展10 家左右100 萬噸至300 萬噸具有先進水平的制漿造紙企業,發展若干家年產300 萬噸以上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制漿造紙企業集團。
第三十一條在新建大型木漿生產企業的同時,加快整合現有木漿生產企業,關停規模小、技術落后的木漿生產企業。鼓勵發展若干大中型商品木漿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充分利用竹子資源,支持發展一批年產10 萬噸以上的竹漿生產企業;改變小型廢紙漿造紙企業數量過多的現狀,促進中小型廢紙漿造紙企業擴大規模,提高集中度;原則上不再興建化學草漿生產企業。
第三十二條中小型造紙企業要向“專、精、特、新”方向發展,淘汰產品質量差、資源消耗高、環境污染重的小企業,減少小企業數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組織結構調整,堅持股權多元化,防止惡意并購,避免行業壟斷。
第三十四條努力提高產業集中度水平,到2010 年,排名前30 名的制漿造紙企業紙及紙板產量之和占總產量的比重由目前的32%提高至40%。
第七章資源節約
第三十五條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提高水資源、能源、土地和木材等使用效率,轉變增長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造紙產業。
第三十六條增強全行業節水意識,大力開發和推廣應用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在嚴格執行《造紙產品取水定額》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單位產品水資源消耗。新建項目單位產品取水量在執行取水定額“A”級的基礎上減少20%以上,目前執行“B”級取水定額的企業2010 年底按“A”級執行。
第三十七條嚴格執行《水法》、《取水許可和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全面推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加強水資源的合理開發、節約和保護。
第三十八條鼓勵企業采用先進節能技術,改造、淘汰能耗高的技術與裝備,充分發揮制漿造紙適宜熱電聯產的有利條件,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
第三十九條執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節約集約使用土地。嚴格執行《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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