厲以寧:
因為根據2003年中央的決定,在福建、江西或者其他城市,都開始試點。通過試點、調查,并總結經驗,在山區的農民、林區的農民,實行了承包制以后,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后,積極性就起來了。這個積極性不是單純的GDP的增加,而是同時在于改善環境,讓造林工作做得更好、讓護林工作做得更好、讓林業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建立綠色經濟的市場,這個積極性起來了。所以,盡管它是“遲到的改革”,但是我們說在2003年林權制度改革終于啟動了。
2008-09-28 09:02:21
三、必須仿造承包制,仿造農業的承包制。今年林權改革終于啟動了,仿造1979年農業承包制的模式推行,這是改革中的一件大事。農業承包制關鍵是明確土地使用權及農作物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處置權,林權制度改革也如此。在林權制度改革中,集體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都應當清晰:集體林地的所有權是歸集體的,使用權歸農民,而林木使用權是歸農民。這些權利的清晰是林權改革的基礎。這就是林業承包制仿照農業承包制搞的。現在已經過了二十年,搞林業承包制,不能單純地仿照農業承包制,必須超越農業承包制。超越農業承包制,在第四個問題上著重講了。
2008-09-28 09:06:46
四、超越農業承包制改革。林權制度改革距農業承包制改革已經30年了。必須汲取農業承包制的經驗教訓,走超越農業承包制之路。以下是改革中調查當中發現的超越問題:
超越之一是:林地的承包制年限是70年。這同實行農業承包制時只有30年不大一樣,因為承包制越長,越能使承包人安心,放手經營。而且,70年期限是指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期限,不包括集體流轉或其他承包等方式取得的林業使用權。為什么這么做呢?這是突出了作為承包者的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確了承包人是誰,就是農民,他是經營主體。當初為什么沒有搞林業承包?是怕亂砍濫伐。二是當時剛剛改革,農民心不定,因為政策說變就變,都是趕快砍伐,砍了就是我的了,具有這樣的想法。經過30年的改革開放,農民對黨的政策有了信心,知道黨的政策不會變,而且70年以后究竟怎么做,還要根據情況繼續承包。所以,他們有了這樣的想法,這是超越之一。
2008-09-28 09:08:10
超越之二是:分散到各戶的農業承包制不利于農業規模經營,農業增產到一定程度就停止了。農業承包制只是到后來才設法予以糾正。林權制度改革在開始的時候就避免了這一缺陷。這具體反映在:明確林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抵押等流轉方式,其中,特別是入股這種流轉方式,是指承包方可以把林業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或組成股份公司、合作組織等形式,這能提高經營效益,有效解決單個農戶分散經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此外,轉包、出租、轉讓也能促進林業的規模化經營。
2008-09-28 09:11:12
我們在一些地方調查,認為比較合理的模式是大公司加小公司加農戶,這三者的模式可能要比過去公司加農戶的模式更健全。大公司指那些龍頭企業,小公司指那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類似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民自己集資辦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小規模的。土地入股入給誰?入給的是小公司,而不是直接入到大的龍頭企業去。我們在調查當中發現,有幾點是不一樣的。第一,入股到小公司的時候,就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有發言權,因為公司都是由村里的農民所組成的,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章程,法律規定農民必須占到大多數。而如果入了大公司的話,農民在大公司真的是位置小了,沒有發言權,林地經營怎么搞,大公司說了算,農民根本起不了作用。這是第一個區別,就是入小公司的好處。
2008-09-28 09:12:34
第二,入小公司以后,因為是農民自己的合作社組織,如果經營中碰到困難,甚至有一年是虧損的情況,怎么辦?通過大家一起商量,都是本鄉本村的農民,可以共同度過這個難關。所以,農民對度過難關起到積極作用。入到大公司去,如果大公司在經營當中遇到問題,農民沒有發言權,他也不知道該怎么辦,就要求退股了,一退股的話,就不好辦了,土地已經抵押了,土地已經做其他的用途了,而且沒有退出的渠道。所以入大公司會產生很多的麻煩,所以不如入小公司。
2008-09-28 09:15:07
第三,大公司的行為農民控制不住。假定把農民入股的地又抵押了變成貸款,貸款不用在林區,投到另外的地方去,比如投到沿海炒房地產了,你能控制得住嗎?把農民的田他們拿去投資炒作,萬一他虧損了怎么辦?整個公司破產了怎么辦?所以根據考慮,目前我們的調查認為,還是入股到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民自己組建的股份公司為好,不要跳過這個階段,直接入到龍頭公司去。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之間只要有四層關系,比如你幫我運銷產品,我可以幫你訂貨,你可以幫我開展民間經濟,比如其他的像養雞、養鹿等等,但是土地不能給。如果要土地的話也可以,由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出租給你,因為入股有風險。我們根據自己的調查,在第一層,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農民專業合作社跟龍頭企業的關系,目前仍然以租賃關系、市場經濟合同關系為好。
2008-09-28 09:18:16
超越之三是:農業承包制對金融的作用實際上是受限制的,林權制度改革突破了這一限制。這具體反映于在林權制度改革中允許以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作為抵押,取得貸款。抵押人在抵押期間仍可以繼續使用抵押的林地,但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批準采伐,不得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如果到期不履行債務,抵押人可以依法處置抵押物。這樣拓寬林業融資渠道,把林地承包方的經濟放活了,有利于提高林地的經營效率,同時也可以防范金融風險。
2008-09-28 09:18:22
抵押問題是這樣的,在農村,現在各方面在試驗,但是林權制度在2008年6月8號的中央文件中明確寫上“林木所有權、林地所有權都可以抵押”。抵押的話,為了防止出現糾紛而做了一些規定。像住房可以抵押,但是抵押了以后還在那兒住,在沒有還清之前我還繼續住這個房子。但是,抵押完以后,我的房子不能再賣了。這就是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抵押人不能隨便處理抵押物品。林地也是這樣。這樣就防止把林地抵押了,把樹砍了的情況。而且對經營機構有好處,對國家林業發展有好處。金融是不是還有其他方面可以參與林業呢?這是下一階段我們需要研究的問題。在我們內部討論的時候,曾經提出過一個問題,就是林業資源的資本化的問題。林業資源資本化、林業資源的證券化,這一問題我們下一階段再討論。
2008-09-28 09:20:26
超越之四:農業承包制未觸動城鄉二元體制,林權制度改革時應當結合城鄉二元體制改革進行,或者說,包括山區、林區農村在內,所有農村都應當列入城鄉二元體制的改革范圍。這一改革,不僅要解決集體農業林業承包土地的流轉問題,而且要解決農民宅基地的置換(即以宅基地換取城市住房、城市低保和城市戶口)問題,以及和宅基地上房屋的產權界定問題。這項工作可以在城鄉統籌試驗區內先試先行,然后總結經驗再推廣。
這個超越就說明了我們在林權制度改革剛開始的時候,結合城鄉二元體制一塊搞。農業承包制一個重大的缺陷,就是二元體制沒有動。在座的有很多從外地來的客人,不了解北京大學歷屆的情況。計劃經濟體制有兩個支柱:一是國有企業體制,二是城鄉二元體制,兩個制度支撐計劃經濟體制。城鄉二元結構跟城鄉二元體制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城鄉二元結構從古就有,從宋朝開始,清兵占領了黃河一帶,河南、山東農民逃難到江南。當時有城鄉二元結構,但是沒有城鄉二元體制,到了江南以后,農民愿意在城里住就在城里住,愿意在城里當工人、學生都可以。如果河南、山東城里人逃到了城里,愿意在城里買地等都可以,當時沒有城鄉二元體制。最近演電視劇《闖關東》,清朝末年的時候山東人過海到了東北以后,農民可以到城里買房、開店,都可以。什么時候才建立城鄉二元體制的?是五十年代后期,特別是1958年戶口一分為二,分成農村戶口、城市戶口,這樣一來,農民是農村戶口了,就降到了“二等公民”的位置。
2008-09-28 09: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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