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了《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作為早先公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配套條例,該實施辦法于9月18日正式實施。記者就讀者關注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問題,昨日特邀(江西) 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李金華進行解讀。
解讀一
明確職工跳槽要累計工作時間
據了解,早先發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僅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該條例由于未談及職工跳槽工作時間如何計算,存在著一些爭議。
27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了‘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李金華舉了個實例,如南昌小李在A單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5年,那么小李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為8年。即小李在B單位年休假天數,按8年計算。
解讀二
跳槽者當年年休假可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假如南昌小張在A單位工作了5年,今年9月1日跳槽到B單位,那么小張今年在B單位剩余的“日歷天數”為122天。按規定,他的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么今年小張的年休假天數應為(122÷365)×5天≈1.67天。由于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小張今年的年休假天數是1天。從第二年起,小張在B單位的休假天數就按《辦法》第四條的規定累計計算。
解讀三
探親假等不計入年休假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李金華說,實施辦法還規定,當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才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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