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釋疑新保險法有關配套規章:
“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紅利等非保證利益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反映較集中的“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是否對保險消費者不利”等問題,中國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副主任方力23日強調,要求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是為了保護好投保人的利益。據新華社電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首次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并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不確定性”產生質疑
各方對“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在理解上有分歧。消費者擔心這意味著合同中保證利益成了不確定的。
對于這一質疑,方力表示,《辦法》要求投保人抄錄有關語句的主要目的是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防止可能存在的銷售誤導行為。這一做法也是借鑒了銀監會對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要求和證監會關于創業板投資風險提示的有關做法。
方力進一步表示,所謂“保單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可以享有的與保險合同有關的各項利益,其中既包括確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證利益。風險提示語句中的“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僅指分紅險和萬能險產品非保證利益部分,即分紅產品的紅利分配,萬能產品結算利率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部分,以及投資聯結保險的投資賬戶單位價值等。
猶豫期內需進行回訪
日前,保監會已緊急下發了《關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關條文解釋的通知》,專門對有關風險提示語句的政策含義進行了解釋。
方力說,《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并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三類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的回訪要點,電話回訪的錄音還將長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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