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驗證監督檢查
第一節對商業銀行驗證工作的檢查
第一百三十八條監管部門應檢查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內部驗證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確保商業銀行采用內部評級法計算的信用風險資本要求、內部模型法計算的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和高級計量法計算的操作風險資本要求充分反映銀行的風險水平。
第一百三十九條監管部門應評估商業銀行所采用的驗證方法的合理性和適用性,重點關注驗證工具和方法是否與資產組合的風險特征及驗證各個階段的特點相適合。
第一百四十條監管部門應將驗證數據管理流程和IT系統納入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監督檢查,評估驗證工作的可靠性。
第一百四十一條監管部門應審查商業銀行的驗證階段是否覆蓋了本指引要求的全部驗證工作,重點關注各驗證階段間的銜接情況,檢查定期持續監控主要發現是否作為全面驗證的依據、全面驗證結果是否作為定期持續監控指標的制定依據。
監管部門應評估商業銀行驗證觸發機制和應變機制的執行情況,檢查驗證中發現問題是否得到及時糾正。
第一百四十二條監管部門應檢查商業銀行驗證結果的運用情況,評估商業銀行根據驗證結果完善風險量化模型和支持體系的情況,確保驗證結果促進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持續優化。
監管部門應了解商業銀行用于基準測試的基準選擇依據,評估基準測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必要時銀監會應要求商業銀行提供相關信息,通過機構間比較衡量各商業銀行驗證工作質量。
第一百四十三條監管部門應審閱商業銀行驗證有關文檔,并根據文檔抽樣復制相關驗證工作,評估文檔的有效性。
第二節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不滿意時,可對商業銀行資本高級計量方法進行獨立驗證。
第一百四十五條監管部門應持續監督檢查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審慎性,如果監管部門認為相關計量體系有低估資本的情況,應要求商業銀行及時改進,必要時補充資本。
第一百四十六條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有關模型重建或調整的全面驗證情況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根據商業銀行驗證結果評估模型調整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并適時要求商業銀行降低風險、增加資本。
第一百四十七條監管部門應通過審閱商業銀行內部驗證報告等非現場監管方式,了解商業銀行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情況,非現場監管的主要發現可作為確定現場檢查的重要參考。
商業銀行定期向監管部門提交的內部驗證報告應有助于監管部門了解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的運行、驗證和修改情況,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要求商業銀行對所提交的內部驗證報告進行詳細說明。
第一百四十八條監管部門應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對驗證工作的內部審計報告,如果監管部門認為內審的作用沒有達到本指引第二章中的要求時,有權要求商業銀行聘請獨立第三方機構進行外部審計。
第一百四十九條商業銀行驗證情況是其資本計量高級方法獲得監管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獲準使用高級計量方法商業銀行的驗證工作如無法持續達到監管要求,銀監會有權要求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仍未達標監管部門有權取消其使用高級方法計量資本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條參照銀監會有關新資本協議實施監管指引建立風險計量體系的其他商業銀行,可參照本指引建立驗證體系,提高風險計量體系的穩定性和可靠性。
第一百五十一條本指引所稱計量模型,包括理論模型及相應的計算機編碼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指引自2009年 月日起施行。對本指引頒布前已投產的資本計量模型和支持體系,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評估投產前驗證工作情況,補充相應文檔,并證明其定期持續監測和投產后全面驗證已達到本指引有關投產前驗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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