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對評級模型的驗證
第五十八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模型的關鍵定義的合規性和持續有效性進行核查,主要包括違約定義與損失定義。
(一)審查違約定義與損失定義的界定與標識是否反映《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監管指引》的核心要求,違約定義的客觀標準與主觀認定是否合理。
(二)損失定義及實際執行是否持續涵蓋直接成本、間接成本等具體內容。在業務實踐中是否具有合理性與可操作性。
第五十九條驗證主體應評估模型細分的依據和合理性,確保模型能夠準確反映風險暴露風險特征。
第六十條驗證主體應對評級模型方法論進行驗證,評估所選模型的內在邏輯、合理性、適用性與局限性,同時應有證據證明所選評級模型方法能夠準確反映評級對象的風險特征和周期特征。
驗證主體應評價不同評級方法論對估值準確性和穩定性的影響。
第六十一條驗證主體應評估模型參數和基本假設是否與實際資產組合的風險特征和外部經營環境持續保持一致,在經濟環境發生改變時,相關假設和參數是否持續合理。
第六十二條驗證主體應檢查建模過程的合理性,包括樣本選取邏輯和依據、數據清洗方法與過程、模型參數選擇、單變量分析、多變量分析、樣本與總體的映射依據等。建模及模型優化過程應有專門文檔,確保第三方復制。
第六十三條驗證主體應對模型結果進行驗證。
(一)對債務人評級模型,結果驗證包括集中趨勢確定的合理性、輸出得分與等級對應過程與結果、模型輸出結果與人工干預最終結果的關系、等級與違約概率對應的合理性等。
(二)對債項評級模型,結果驗證包括不同種類債項的債項級別或違約損失率確定過程與結果的合理性,債項評級模型輸出結果與人工干預最終結果的關系等。
(三)對于零售風險暴露,應檢查評分與風險參數對應關系、實際結果與風險參數估計值的合理性,檢查風險分池的邏輯、結構是否合理,基于風險劃分的風險參數計量結果是否準確,資產池是否符合池內同質性和池間異質性要求。
第六十四條驗證主體應檢查模型的使用測試結果與實際業務的吻合性,并就使用范圍建立文檔。
第六十五條驗證主體應采用外部基準測試的方法驗證低違約資產組合的評級模型,若銀行采用自行驗證方法時,應充分考慮數據不足的影響,應將可能獲得的數據都考慮進驗證過程中,并采取適當的數據加強方法來彌補數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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