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壓力測試
第二十五條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應進行相應的壓力測試。
商業銀行應當識別可能會對其交易賬戶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風險因素,進行壓力測試所用的壓力情景應涵蓋可能會令其交易賬戶組合產生重大損失,或會引致風險事前或事后管理相當困難的各種因素。這些因素應包括各種主要風險類別中的低概率事件。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應當具備按日實施壓力測試的能力。同時,應定期評估在壓力情況下的風險狀況,特別是對壓力測試所揭示的主要風險點和脆弱環節應予以特別關注,若壓力測試顯示本行受某種特定情景的負面影響明顯,應當通過降低風險暴露或分配更多資本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制定相應的市場風險壓力測試方案。
壓力測試方案必須重點關注如下內容:集中度風險、壓力市場條件下的市場非流動性、單一走勢市場、事件風險、非線性產品以及內部模型可能無法適當反映的其他風險。
壓力測試方案應得到商業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批準,并進行定期評估和修訂。壓力測試結果應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報告,同時應在制定市場風險政策及評估資本充足程度時予以考慮。
第二十八條壓力測試應同時具有定量及定性標準:定量標準應明確商業銀行可能會面對的壓力情況,并能夠涵蓋不同的嚴重程度。定性標準應強調壓力測試目標是評估本行資本吸納潛在大額虧損的能力,以及尋求本行可以采取的減低風險及保存資本的措施。
第二十九條商業銀行應選擇運用最適合其業務規模及復雜程度的壓力測試技術,包括敏感性測試及情景測試。
第三十條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本行持倉總量規模、結構特點和復雜程度,確定情景測試的具體內容,并涵蓋不同的嚴峻程度。壓力情景依其性質可以分為:
(一)無須銀行模擬的監管要求情景。商業銀行應報告其每季度5個最大單日損失的信息供監管機構審查。損失信息應與其內部計量系統計算出的資本水平相對比。
(二)要求銀行模擬的歷史情景。商業銀行應根據其交易組合特性,審慎地選擇以往的金融市場重大事件(如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等)作為模擬的壓力測試情景,并向監管機構報告結果。
(三)商業銀行自行設計的反映交易組合特性的情景。商業銀行應自行設計壓力測試情景,從資產組合特性出發,識別出最不利的情況(如油價劇烈變動等)。商業銀行應向監管機構說明其用以識別和執行此情景的方法,并說明該情景引發的結果。
第三十一條商業銀行應制訂完備流程以實施全面的市場風險壓力測試方案。有關程序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分析交易組合的性質及其業務所在的外部環境,以確定應在壓力情況下測試的主要風險因素;設計適合交易組合的壓力測試,包括可能的壓力事件及情況的具體說明;以文件形式記錄壓力測試所用的假設及如何得出有關的假設;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并分析壓力測試結果以確定較容易受影響的環節及潛在風險;向高級管理層及有關的管理人員報告壓力測試結果;決定應采取的適當補救措施,以應對壓力測試發現的潛在風險;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壓力測試結果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二條商業銀行應根據交易組合特性及外部市場環境的變化,定期審核壓力測試方案,評估壓力測試所使用的基本假設是否仍然有效。
審核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壓力測試程序的文件記錄是否足夠;壓力測試是否融入日常風險管理;壓力測試程序的核準過程,包括其后作出重大修改的授權;壓力測試方案涵蓋的風險因素;進行壓力測試所用持倉數據的準確性及完整性;核實進行壓力測試所用數據來源的一致性、及時性及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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